「羊村繪本」煽動刊物案—香港言語治療師五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制煽動刊物案

2025年06月28日
案情介紹:2019年11月,黎雯齡、楊逸意、伍巧怡、陳源森、方梓皓五人成立「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2020年6月4日、12月19日和2021年3月16日,該會先後出版《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和《羊村清道夫》三冊兒童繪本。五名被告人2021年7月22日被捕時,第四冊兒童繪本《羊村投票日》正在制作中。
這些繪本講述了住在羊村的羊和住在狼村的狼之間的故事,前三冊繪本分別影射2019年「修例風波」、2020年12名港人潛逃台灣途中被廣東警方捕獲,以及當年有醫護人員罷工要求特區政府「封關」阻止內地新冠病毒傳播到港等事件,美化黑暴期間特區出現的各類犯罪行為,英雄化犯罪嫌疑人棄保潛逃的違法舉動,醜化內地並煽動港人對其的不滿和仇恨。五人因此被控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當時規定的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制煽動刊物罪,五人均否認控罪。
2022年9月7日,區域法院裁定五名被告罪名成立;9月10日,法院頒發量刑裁決,判處5人各監禁19個月。
爭議焦點:一是「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制煽動刊物罪」中對「女皇陛下」的表述是否應解釋為《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第1條所提述的「中央」;二是該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特別是否需要證明「普通法意圖」;三是該罪行是否違反《基本法》;四是出版的三冊繪本是否屬於煽動刊物;五是控方所指稱的串謀行為是否存在;六是此案是否已超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判詞介紹:法院裁定的要點如下:第一,就《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而言,「中央」須被視為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憲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下的中央政權機關」,而參照《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第三章,中央政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及中央軍事委員會。第二,雖有多個普通法地區的案例表明「煽動使用暴力或制造公共騷亂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普通法意圖)為煽動罪行的必要元素,但《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中的「煽動意圖」從未將其包括在內,因此本案中也沒有理由把煽動意圖限縮解釋為須包含暴力元素。第三,煽動刊物罪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使用的「憎恨」「藐視」「離叛」和「不滿」等概念並非含糊不清或有欠具體,以至於違反法律確定性原則;該罪行對言論自由等權利的影響,符合比例原則。第四,經過分析,三冊繪本均具有煽動意圖。煽動意圖並非僅僅源於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讀者腦海中產生的效果。繪本記述香港發生的事件,最大的問題是講完故事之後告訴兒童這些故事是真實的,坦言他們其實就是故事中的「羊」,而試圖傷害他們的「狼」指的就是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第五,三冊繪本屬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刊物,這點已是直接證據,證明該會的所有理事參與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複制該三冊繪本。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7月22日案發被捕之日,本案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及黃凱晴均為該會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此外,還有其他證據顯示各被告人與三冊繪本的刊印、發布、分發、展示等的協議有所關聯,故各被告人均具煽動意圖。
第六,面對被告人關於發布第一、二冊繪本的時間已超過煽動罪行的6個月檢控時限,法院裁定串謀行為在案發被捕前仍未結束,因為串謀行為不只是刊印繪本,還包括發布、分發和展示繪本,因此並未超過檢控期限。
法院最終裁定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量刑起點為21個月,唯一的減刑因素是被告人無犯罪記錄,且在庭審時表現出合作態度,提高了審訊效率,故將刑期扣減2個月,最終判處各被告人監禁19個月。
相關法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9條、原第10條、第159A條、第159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