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繪本」煽動刊物案—伍巧怡保釋申請案

2025年06月29日
案情介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人因出版《羊村十二勇士》等3本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制煽動刊物罪。被告人之一伍巧怡在裁判法院拒絕其保釋申請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後同樣被拒。伍巧怡就其保釋覆核決定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希望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其申請,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同樣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應該採用《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更為嚴格的保釋門檻。
爭議焦點:上訴委員會圍繞以下兩個爭議焦點進行討論。一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一詞是否僅適用於《香港國安法》中的罪行;二是如該詞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香港國安法》,則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檢控的罪名是否需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嚴格保釋標准。
判詞介紹:上訴委員會援用黎智英保釋申請司法復核案的判詞,「很明顯,立法意圖是讓國家安全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一致運作,尋求與當地法律『趨同、兼容和互補』」,重申《香港國安法》的目的顯然是通過其所訂立的法律與香港特區的現行法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一起應用,互相補充,以維護國家安全。
上訴委員會指出,有關條款僅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的罪行,會在條文中用「本法規定的犯罪」的表述加以限定,如《香港國安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明確用「本法規定的犯罪」進行限定。其他未作限定的條款,除語境或目的另有所指之外,應理解為無差別地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考慮到國家安全案件嚴格的保釋標准和較長的審理時間可能過分限制被羈押者的權利,上訴委員會指出,第42條除了在第2款設立了較高保釋門檻外,還在第1款為執法、司法機關設定了公正、及時辦理案件的義務。在各方充分合作下,裁判官和法官應在符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積極主動尋求途徑,盡快審理相關案件。法庭應積極主動地跟進案件並監督進展,而非將所有主動權都留給各方當事人,使被還押者長時間處於審前羈押狀態。
案例評析:終審法院在本案中首次明確,《香港國安法》規定的、較特區此前審理刑事案件更為嚴格的保釋制度,也適用於香港本地法律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香港司法系統由此構建起一套適用《香港國安法》後的保釋制度,供各級法院在實踐中遵循。更重要的是,本案運用了終審法院在黎智英保釋申請司法覆核案中的觀點,即《香港國安法》所設立的司法程序,適用於香港特區法律規定的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42條;《刑事罪行條例》原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