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進出涉案單位測試爆炸品 張家俊否認是片中人 又指非涉案通訊群組成員

2025年06月25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三(6月25日)第四被告張家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指當年3月閉路電視拍攝到張家俊進出宏創方涉案單位,涉案Telegram群組亦有相關訊息記錄,但張家俊一再否認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人是自己,亦不同意自己是涉案群組成員之一。

首被告何卓為

控方展示涉案Telegram群組的訊息記錄,成員「Bee」在2020年3月1日曾發訊息「一係呢兩日我哋過去試」,控方指為次被告李嘉濱的「一枝弓」回覆「可以」、「星期二?」,「Bee」又稱「要140%work 緊張過生仔」。至3月3日,「一枝弓」再發訊息「提提大家,今日6點哦」、「測試」、「Flash powder」;當晚11時許,「叉雞飯」問「你哋完未」,「Bee」回覆「啱啱開始」。

控方指,當晚宏創方5樓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進入涉案503室,該人便是張家俊,他當時到503室內測試爆炸品。張家俊不同意,稱自己沒有該黑色外套,亦指「Bee」的這個Telegram帳號和電話亦非他擁有,但承認有使用多重登入功能。

同年3月6日凌晨近2時,「一枝弓」曾在涉案群組發送測試爆炸品的影片及稱「目前最好 5:4:1  1mg」,其後又表示沒有磅,「Bee」則回覆「coming」並發送一張磅的相片,及在2時許表示「放咗個磅響bar檯上面」;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當日凌晨一名男子曾手持電子磅出入宏創方5樓。控方指該名持磅男子便是張家俊。張家俊指該男子的上衣、背包和鞋與他擁有的衣物相似,但否認自己就是該名男子。

控方亦指,張家俊於3月6日晚上與其他涉案人士到嘉頓山上商討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的計劃,其後他駕駛私家車載着何卓為、李嘉濱、楊怡斯和一位不知名女子離開。張家俊否認,辯稱該車輛當時借給了同事「大隻仔」駕駛,又指自己本身持有車輛鎖匙,只要行近該車輛兩三米內,車輛便會自動解鎖,相反「大隻仔」則須透過手機才能解鎖車輛。而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早前作供,稱當時駕駛車輛的男子拿出手機解鎖車輛。

控方又指出,「Bee」在3月6日於群組發相片及稱「remote連鏡頭」,又表示「膠水買咗1L」、「AA膠都有」。控方指,警方在張家俊的車內亦檢獲膠水和AA膠,而「Bee」發送的相片中亦拍攝到手套,警方在張家俊家中亦找到同款手套,但惟張家俊仍否認「Bee」是自己,指手套太小他戴不上,但同意有同款手套。

張家俊早前又辯稱,3月7日晚上,警方破門進入他家中及把他制服地上。控方問他當時有否想過對方是警察。張家俊稱當時沒有想到,又指警察入屋時沒有穿制服或出示委任證。雖然張家俊早前稱當時曾被全副武裝的人用槍指着,但他今稱「可以係非法武裝組織……始終呢個世界上有冒警罪……」,他當時曾想過對方是否想打劫他的加密幣。

控方續問到,當時張家俊有否大聲求救。張家俊稱沒有,指當時被警員制服在地,壓着胸肺位置,「嗌唔到出嚟」,而當他被警員抬起時,有人用力踩在他左膝後方,「痛到失去知覺咁滯」及「成個人無力」。控方則指,張家俊膝頭的傷勢,是警方破門時張家俊用力頂在門後,警員再用力撞門所致已。張家俊不同意,亦否認自己有頂在門後。

控方又引述,張家俊早前稱自己被抬入廁所後,曾看到警長李東彪身上的證件有很多紅色字、並說到「個名咁型嘅,三十幾個字」。控方問張家俊當時是甚麼心態,張家俊則稱自己當時感到憤怒,故想揶揄警長,又指自己的確成功了,導致警長其後打了他胸口一下。控方指出,若然張家俊被抬入廁所前已遭武力對待,為何仍敢揶揄警長。張家俊則稱因為自己很憤怒。

另外,根據警員記事冊,張家俊在警誡下稱「……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張家俊早前辯稱他沒有這樣說過,指記事冊內容是警員所寫及強逼他簽署作實。

惟張家俊早前亦稱警長當時向他出示何卓為的相片,並問他是否認識「五飛」;控方今問到,如果警方當時已掌握何卓為姓名,為何不在記事冊上寫上「五飛」或何卓為,而是寫了Lukas。張家俊則稱可能有人太過聰明,又指自己不知道何卓為英文名是Lukas,而自己也不會稱呼人「釣魚佬」,「正如我唔會見法官大人做法律佬」。控方隨即指張家俊用辭不當,法官陳仲衡則稱自己對此沒有任何特別感受。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