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獨立黨」黃健聰煽動案

2025年07月10日
案情介紹:黃健聰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以「香港獨立黨」主席名義與他人合謀管理6個網上平台,上載42條帖文。帖文煽動他人分裂及破壞國家,包括鼓勵反抗特區政府及中央管治,鼓吹「港獨」。被控犯有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黃認罪。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於2024年4月11日判處其60個月監禁。黃就刑期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4月15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潘兆初、彭偉昌、彭寶琴法官裁定,原審判決並無原則性錯誤,駁回黃的上訴。
爭議焦點:第一,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檔次是否應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規定的申謀罪;第二,被告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判詞介紹:終審法院認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構成一個全面的刑事法律機制,來處理香港國安法所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即使《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沒有明文提及串謀罪,本地串謀罪的法律條文,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相關原則也應適用香港國安法;若與《香港國安法》任何條文有不一致處,則當適用有關《香港國安法》的條文。《香港國安法》第21條第二段已經制定了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的刑罰級別和幅度,並且是具強制性的。有鑒於此,判刑必須在適用量刑級別所訂明的幅度之內,並且不能低於下限。
本案被告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應適用煽動罪的量刑因素。就《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罪,終審法院肯定本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案」中所列舉各個有助評估煽動罪的考慮因素,考慮本案的整體情況,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被告是本案唯一被告,其罪責沒有其他同案被告可作比較。本案的情節相當嚴重,其參與程度和罪貴絕非輕微。
案例評析:本案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在被告認罪量刑時設定刑期下限。明確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銜接的原則,將香港國安法的分檔量刑制度適用於相關的串謀罪行。
相關法條:《香港國安法》第20、2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