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續結案陳詞指張琸淇知悉爆炸案計劃及分工 無阻止同案男友反而加入涉案群組足構成串謀

2025年07月08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7月8日)控方續結案陳詞指,第六被告張琸淇知道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爆炸案的計劃,並目睹男友吳子樂把爆炸品放入行李箱內,而吳亦在涉案群組表示其女友會透過行李箱把爆炸品「dead drop」運送到將軍澳。控方指,張琸淇若不想參與其中,可離開吳子樂,但她不但沒有阻止吳,反而加入到策劃爆炸案的涉案Telegram群組。控方指,張已經至少和吳子樂達成犯罪協議,構成串謀。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指,張琸淇在警署錄影會面中,確認自己於2020年3月7日在宏創方503室內見過涉案行李箱,張知道行李箱擺放的位置,在503室客廳內,從來沒有指出警員「插贓」嫁禍,亦能指出看到當中有硫磺及數袋銀色包裝的物品,並由其男友、本案第三被告吳子樂放入行李箱內。
吳子樂曾在群組發訊息指會跟女友運行李箱到將軍澳「dead drop」
控方指,如果陪審團認為從獨立證據已足以證明張琸淇有參與串謀,便可根據「共謀者原則」,引用其他被告的Telegram訊息指證張琸淇,如吳子樂曾在涉案群組發語音訊息指「……我女朋友會去揾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嚟將軍澳……咁就扮晒係機場返嚟,咁就唔可疑,然後就再去dead drop畀你哋」。張在警誡會面曾說,那些物品是將軍澳製造炸彈所使用。
控方指,張琸淇和吳子樂於2020年3月7日晚逗留在503室,張知道爆炸品放進行李箱的原因便是運送到將軍澳。另張琸淇在錄影會面中確認自己曾見過涉爆炸案的「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山雞」(即次被告李嘉濱)」、「西瓜」(控方指為第四被告張家俊)」及「叉雞飯」(控方指為第五被告楊怡斯)。張琸淇稱自己陪同吳子樂,在同年2月29日到西環及在3月6日再到嘉頓山上開會。
控方指,雖然張琸淇稱自己當時只是陪男友,吳子樂亦只介紹她是其女友,其他在場人士甚至沒稱呼她。
控方提醒陪審員,2個人達成協議,已經構成串謀,不需要和所有人達成協議,張琸淇和其中任何一人達成協議,協議已經存在,而她知道很多事情,包括去西環及嘉頓山開會,並已經至少和吳子樂達成犯罪串謀。
本案涉及2020年於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周梓樂祭壇放炸彈計劃。(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控方指張琸淇明知爆炸案計劃卻沒阻止 並加入群組
此外,張琸淇在會面中,曾稱知道爆炸案計劃後沒阻止吳子樂,「因為我自己覺得阻嚟無用」。控方指張知道整個計劃後,若不想參與,可離開吳子樂,她本身是大學生,她知道爆炸案將在公共運輸系統發生,她不阻止,還加入群組,明知道男朋友叫她「dead drop」,以其年紀和教育背景,她不阻止的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參與爆炸案。
張在會面中又指,「西瓜」、「五飛」、「山雞」、「叉雞飯」及其男友吳子樂都是Tg「九十二籤」頻道的管理員。張琸淇知道吳子樂在「九十二籤」撰寫帖文,重要是她知道其他人處理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而她竟繼續留在群組發放訊息,並建議如何可做得更好。
控方指,張曾在錄影會面中稱自己沒離開群組因想確認男友吳子樂的安全,控方認為張琸淇在案中對爆炸案有足夠認知,更曾親身到西環和嘉頓山開會。控方又指,張琸淇亦知道嘉頓山開會的成員,除她本人,還有吳子樂、「叉雞飯」、「五飛」、「西瓜」、「missy」等。對於警方問爲何在西環開會,張琸淇指,因「五飛」想「用釣魚掩飾大家聚會呢件事」。
控方續指,張琸淇不爭議自己的Telegram帳戶為「大西北騎牛仔」,在涉案群組成員討論變裝運送爆炸品時,張用該帳戶發表意見「但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見到鬚」,亦曾就嘉頓山開會事宜詢問地點。
控方指張琸淇與男友到宏創方涉案單位「stand-by 」 必然關於行動
控方指,張琸淇的錄影會面中,可見其參與串謀及意圖,知道在明愛醫院爆炸案中各人的角色,也知道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吳子樂和何卓為會把炸彈交給另一隊人去放,指「製作完炸彈交給另一隊人,沒有特別組織,覺得阻都沒有用,是他們其他成員計劃,就算我勸,都不代表阻止事情發生」,張仍在2月29日與吳子樂到西環開會,並討論把墓碑型炸彈運送到將軍澳放置,又在3月6日到嘉頓山開會,得知其他人的角色,「叉雞飯」負責買變裝用品包括假髮、假鬚、帽、化妝品;而「西瓜」負責3D打印製作容器放炸彈;「五飛」則負責找一家酒店,由油塘去將軍澳;控方指,以上都是全部指證張琸淇參與串謀及其認知。
張琸淇和吳子樂更在3月7日晚到宏創方503室,而張琸淇在錄影會面指她和男友逗留在503室的目的是「stand-by 」。控方指,如果只在單位內聊天,並不會使用「stand-by」字眼,必然是關於一項行動,即將軍澳爆炸案,若陪審團認為張琸淇有參與串謀,便可引用其他被告的涉案訊息去指證張琸淇的參與程度和參與性。
控方總結,在5個錄影會面中,可證張琸淇意圖參與串謀,她知道明愛爆炸案的發生,也知道每個人的角色,包括男友吳子樂即「夠鐘改名」,負責撰寫明愛醫院爆炸案帖文,也知道「西瓜」即「阿bee」即張家俊,負責遙控裝置,而「山雞」即「一枝弓」負責放炸彈,而「五飛」即「William Wallace」即首被告何卓為,負責「睇水」。
控方指吳子樂被捕時 警方在其身上搜出503室鎖匙
控方另就吳子樂的案情陳詞,提到吳子樂在3月7日於宏創方503室被捕,在警誡下稱「我負責搬未處理材料,成品由五飛及山雞處理,運送由山雞負責,電子器材由張家俊負責整」,其後警方在他身上搜出503室鎖匙及在503室內檢獲涉案爆炸品及其他化學品等證物。 吳又說:「材料有糖、KNO3、鍋,張家俊提議做烟霧彈,山雞負責放,誰引爆不清楚。」吳子樂負責搬運原材料和半製成品放在公園厠所。
控方指,辯方爭議吳子樂並非在自願情況下作出警誡供詞及進行錄影會面,而是曾被警方威逼利誘。惟控方指,吳被警方帶到警署後見值日官,根據值日官記錄,當時吳沒有受傷,也沒作出任何投訴或提出要求。其後警方到吳家中搜屋,當時吳的媽媽在場,但吳子樂亦沒作出任何投訴或要求。
控方反駁辯方指證物「插贓」到503室的說法
辯方亦指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進入503室前,故意遮蔽單位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再「插贓」爆炸品到503室內。控方反駁,辯方不爭議1008室的證物連鎖性,但1008室涉案化學品比503室更多,若真有人「插贓」,為何1008室沒被「插贓」,更何況監視警員只遮蔽了一個鏡頭,如果真要「插贓」,理應遮蔽更多鏡頭,不應只遮蔽5樓的閉路電視鏡頭。
控方續指,監視警員主管曾作供指,遮蔽鏡頭是刑事情報科出於行動需要的獨立決定,因單位內人士有可能透過鏡頭得知警方行動,提前銷毀證據、攻擊警方及影響行動部署。
控方又指,首被告何卓為的案情指,3月7日帶了2包硫磺返回503室放下,是女示威者「Rachel」著他幫忙購買,之後去已預訂酒店想和當時女友、第七被告何培欣「爆房」。惟吳子樂指,所有化學品都是警方「嫁禍」,兩人的案情並不脗合。
另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吳子樂曾拉着行李箱離開1008室及進入503室,吳拉着行李箱進入503室時,503室更冒出煙霧,但吳仍進入單位。控方指,冒煙的原因是有人在單位內測試爆炸品,而吳後來更向保安聲稱煙霧因燒焦食物所致。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