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全國性、本地性和國際性維度: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視角探討

2025年07月08日
羅天恩﹙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巿大學博士後研究員﹚
近日舉行的《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五週年論壇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教授以危害國家安全中的破壞活動(sabotage)為切入點,深入比較了香港破壞罪與英國破壞罪的相似性,並由此探討香港國家安全法律如何有效對接國際法律標準。本文旨在承接江教授的討論,從破壞罪的視角出發,全面審視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全國性、本地性與國際性維度,期望為香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理性評估與完善提供借鑑。
破壞罪的全國性及本地法律性質
在全國性法律層面上,《香港國安法》第24條第3款及第4款首次明確規定並懲治破壞罪。該罪的犯罪行為是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破壞或嚴重干擾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水、電、燃氣等公共設施。其犯罪意圖則是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以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若罪犯的犯罪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刑罰最高為無期徒刑,最低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其他情況,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香港國安法》的制定背景為堵塞2019年黑暴事件暴露的國家安全漏洞,因此《香港國安法》中有關破壞罪的部分,明顯針對黑暴事件中的衝擊行為,具有明確的針對性。
除了全國性法律外,香港還以本地法律的方式規定和懲治破壞罪。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9條,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包括使該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或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等,即屬干犯破壞罪,可處監禁20年。而公共基礎設施則包括屬於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或由其佔用的特定設施、特區的交通工具、公共服務設施等。若以上的破壞行為是出於勾結境外勢力的原因作出,則最高刑罰提升至可處終身監禁。
破壞罪保護對象、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的異同
由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到,破壞罪的全國性法律規定與香港本地法律規定存在相似之處。在保護對象來說,兩者都保護位於香港的公共設施;《香港國安法》較為針對在黑暴期間被暴徒攻擊的公共設施,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保護對象則更為廣泛,新增保護屬於中央或特區,或由其佔用的基礎設施、設施或設備、網絡或電腦或電子系統等。
從犯罪行為而言,全國性法律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破壞罪規定既有相似之處,也有相異之處。《香港國安法》除了要求需要滿足破壞交通工具、電力設備、燃氣設備等公共服務外,還要求犯罪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雖然沒有特別要求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但若犯罪行為滿足第49(3)條的要求,使公共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等,該等行為亦很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此,《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禁止的破壞行為,在適用範圍上既有重疊之處,亦存在差異。
在犯罪意圖方面,《香港國安法》明確要求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威脅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相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犯罪意圖要求則只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但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條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引入香港本地法律體系,滿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犯罪意圖亦不排除能夠滿足《香港國安法》的犯罪意圖。
2023年英國《國安法》的破壞罪
在2023年英國《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 2023﹚通過前,儘管1971年《刑事破壞法》和1990年《電腦濫用法》都有禁止類似的罪行的規定,但英國未有禁止和懲治破壞罪的規定。
根據2023年英國《國家安全法》第12條,若某人意圖或罔顧實施導致任何資產﹙即任何形式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尤其包括不動產與動產、電子系統及信息﹚受損﹙即包括任何毀壞、改變、污染、干擾等﹚的行為,明知其行為目的有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或基於其所知的其他事項理應知道該目的有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而該行為也符合該法第31條定義的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s﹚,則該行為為破壞行為,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
從以上的法條對比可見,英國破壞罪與香港相關罪名在犯罪意圖上具有相似性,均要求意圖危害、理應知道危害或罔顧危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行為,但保護對象範圍明顯大於香港,不仅涵蓋公共基礎設施,更擴展至任何形式的資產。而由於英國破壞罪的保護對象更為廣泛,因此能夠構成犯罪行為的行為也較香港為多。最後,英國破壞罪只懲治與外國勢力有關的犯罪行為,但香港基於種種原因,並沒有如此限制。
因此,就香港法律體系而言,破壞罪不僅具有全國性法律屬性,亦同時兼具本地立法屬性。相關法律條文﹙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的條文﹚與英國法條的相似性,不但體現了香港國家安全法律的普通法性質,更加彰顯了其國際開放性和兼容性,對“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創新性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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