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控方指次被告李嘉濱錄影會面中20次行使緘默權 反駁辯方爭議指警員事前「打嚇𠱁」威逼回答指控

2025年07月15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二(7月15日)控方續結案陳詞。對於辯方爭議指次被告李嘉濱在警署錄影會面前曾遭警員「打嚇𠱁」及威逼,控方提出反駁指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曾20次行使緘默權,又稱自己在明愛醫院放置的「只係煙彈……唔係炸彈」,是為了減輕自己罪責,反映他知道自己的權利,亦顯示及警方並未對他「打嚇𠱁」威逼他回答警方問題。
李嘉濱20次行使緘默權 反映無人對他「打嚇𠱁」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續進行結案陳詞,指次被告李嘉濱在第3次警署錄影會面中,一共行使了20次緘默權,例如當警方向他展示宏創方1008室內化學品相片及詢問是甚麼、當警員問起單位內連接有電線的玻璃瓶等,李均稱「無嘢講」或「唔清楚」。當警員問起1008室內的背心,李初時亦稱「無嘢講」,後來改稱那是防彈背心,指自己「鍾意着」及曾打算參與「War game」時穿戴。
控方指,這證明李嘉濱絕對知自己的權利,亦證明無人對他進行「打嚇𠱁」,而且緘默權並非最後才行使,而是由頭到尾,貫穿整個錄影會面。
會面中,李嘉濱稱「因為只係煙彈,呢個唔係炸彈」,指他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爆炸品「無諗過傷害任何人」,亦沒有想過放置的玻璃瓶會爆炸。控方指,李嘉濱只是嘗試減輕自己罪責,他當日放置的其實是炸彈,如果爆炸時有人在使用廁所,「可想而知,對佢造成嘅傷害」。
控方續指,辯方稱李嘉濱在第4次錄影會面時疲倦和饑餓,但實際上會面中李對答如流,等說法並不可信;辯方早前爭議,警員在該次會面前,要求李招認自己刻意誤導警方自己居於梅芳街1A室,因為李實際居住的2C室內有金屬粉和硝酸鉀等。控方反駁指,李嘉濱自己在會面中聲稱因在極恐慌情況下,才做出誤導警方的決定,又稱2C內發現的硝酸鉀可作肥料用途,本來打算用來養植物;若李在會面前曾遭警員「打嚇𠱁」,怎會不依足警方指示。
警員不了解爆炸品情況 無可能「預演」或教導如何對答
控方又提到,辯方稱警員事前要求李嘉濱在會面中稱計劃3月8日在將軍澳放炸彈傷害警員。但在第4次錄影會面中,警員問起李在3月6日的行蹤,李稱自己與「西瓜」(控方指稱張家俊)、「叉雞飯」(控方指稱楊怡斯)和「Missy」曾到將軍澳探路,因為他們打算在3月8日到將軍澳放置「煙彈」,令警方「清場時造成混亂」,而李又稱「煙彈」重約10公斤;控方另指,被告等人計劃放置的根本是一個20公斤的炸彈,專家指其威力會非常強大。
會面中,當警員解釋李嘉濱的手機及檢查Telegram涉案群組訊息時,發現涉案試爆片段,但李仍繼續使用「煙彈」這說法,當警方提出片中爆炸品燃燒後有火光,李則解釋這是因為加了鎂粉及稱「我哋預計佢仲係一個煙彈」。控方指,從警員在會面中的對答來看,警員當時並不了解爆炸品的情況,故不可能事前與李「預演」或教導李如何回答。
李嘉濱更在會面中,稱放「煙彈」目的是要讓警方知道這東西存在,令警方「唔好肆無忌憚咁警暴」。控方指出警員不可能會教導李反過來指控警方「警暴」。
若要誣衊怎會容許對方於會面中說出
控方指,第4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警方曾帶李嘉濱到梅芳街2C室搜查,警方在單位內膠袋檢獲一個「水喉通炸彈」、電子火柴、2枝煙花、訊號接收器和發射器、以及內有鎂粉、鋁粉、硫磺粉及低性能炸藥的膠盒和玻璃瓶。辯方早前稱,當時有警員從背包拿出證物及放到單位內一個膠袋內。控方陳詞時反駁指,「有無人會蠢到喺被告人面前插贓嫁禍」,若然要插贓嫁禍,為何不事前到單位內進行、或先把李帶到別處,辯方的版本是不合邏輯、「根本唔可信」。
控方續指,警方在李嘉濱的手機亦發現一張「水喉通炸彈」的相片和草圖,如果是插贓嫁禍,便意味着警方發現該相片後,要在短時間內製造或找來一個「水喉通炸彈」、用以放進2C室,而且該相片的背景更與2C室相同。此外,李後來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稱2C室膠袋內是受潮或氧化的金屬粉和硝酸鉀。控方指,如果警方要誣衊李,理應不會讓李在會面中這樣說。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