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律政司反駁上訴方 指無差別否決財案逼特首辭職並癱瘓政府 具顛覆意圖

2025年07月15日

「35+顛覆案」47名被告經審訊後,當中45人罪成,並於去年11月分別判處入獄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13名被告提上訴,彭卓棋星期二(7月14日)撤回上訴。律政司星期二(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上訴方各大律師陳詞作回應,指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才致濫權,不只是簡單因沒審核財案利弊。而多名上訴人則表示,從沒提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警方在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代表有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徐倩姿。上訴方代表則有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馬維騉、張耀良、關文渭等。

提出上訴的13名被告中,有12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當中包括被判囚7年9個月的鄒家成;被判囚7年3個月的吳政亨、判囚7年的何桂藍、及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已撤回上訴的彭卓棋 ,他們分別被判囚6年半至6年9個月;餘下1人為認罪被告黃子悅,被判囚4年5個月。

警方在法院外加強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總結律政司一方案情,指各被告不顧優劣地否決預算案屬濫權,違反《基本法》第73條及 104 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反駁指,這是錯誤的論述,也非原審判決。串謀者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串謀者爲了逼迫行政長官下台,爲了癱瘓政府運作,才構成濫用權力。周天行引用《基本法》第73條,指立法會議員有責任要審核財案,若有人蓄意拒絕按其利弊審核,便違反了《基本法》第73條。

周天行又反駁上訴方指出法庭有「非干預原則」,認為此原則並非絕對,本案中針對違反憲法責任,故此原則並不適用,而上訴方的海外案例亦作用有限,無法回應本港在《基本法》和《國安法》下的概覽。

上訴方昨指出,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的顛覆意圖,不能單以被告有意觸發《基本法》列明的後果,就自動假定被告具顛覆意圖。周天行今反駁指,這說法有誤導性,焦點在於此項計劃,案中串謀雖然計劃觸發《基本法》列明的後果,但此項計劃的目的在於逼使政府對他們的政治議程作出回應,此亦可見其顛覆意圖。

有外國領事館職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關於上訴方指「其他非法手段」應限於刑事行為,周天行反駁指「非法手段」,據一般人的理解就不止刑事行為,而是任何法律未授權的事。周天行對照《國安法》第28及34條,若要限於刑事行為時,條文會訂明「犯罪」字眼,因此草擬者在草擬「其他非法手段」時,用意肯定不限於刑事行為。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吳既不是組織者、也不是候選人,吳曾與首被告戴耀廷在WhatsApp討論初選,惟二人只討論如何促成民主派立會過半,從未談論無差別否決財案一詞;即使吳同意立會過半,不等於認同否決財案。

代表公民黨鄭達鴻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港島區協議文件使用「積極運用」否決權,有別於抗爭派「墨落無悔」聲明的「會運用」,原審錯誤忽視字眼差異,錯誤裁定鄭有意否決財案。從行動上來説,鄭也不是行動中的一員,無證據顯示鄭參加港島區初選時,與各人有共識運用否決權。鄭當時只有32歲,還是學生,非常年輕,是小人物。他在2020年6月18日後,才被允許參與選舉,而他沒掌控權和發言權,從來沒有説過無差別地否決財案。潘指,鄭沒有參與計劃,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梁國雄。資料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梁國雄一方指,梁沒有出庭作供,沒有參與初選討論,沒出現在初選案的相關Whatsapp群組,所有證據都指出他並沒有支持無差別的否決財案。在2020年6月底,梁曾說不同意預算案,不宜撥款,因爲認爲政府做得不夠,預算案沒有退休保障,沒有改善民生,他一直都有為草根服務的想法。他有考慮過預算案的利弊,所以不能構成「無差別否決」的裁定。

楊雪盈。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指,楊雪盈是初選的其中一名參與者,她參與程度低,認為部分法庭採納的證據不應被考慮,其中一份文件是從上訴人的辦公室電腦中截取,這個電腦屬誰人、誰能進入及有權看,都有爭議。雖然「墨落聲明」中有楊的名字,但楊沒有在faceboook轉發聲明,而到底是誰人把楊的名字列入其中,現在仍是一個「未解之謎」;另法官採納的證據中,有一份初稿,但此初稿沒有公開、沒有印刷,警方在楊的辦公室檢獲,沒有證據顯示她會在選舉中用到,反問這些被遺忘的材料,怎能作爲法官裁斷的證據。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大律師馬維騉(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指,陳是最勤勉的一位立法會議員之一,有99%出席率,曾經擔任過兩届議員,陳是同性戀,並為同性戀群體發聲。馬指,無論是在陳的在文件證據中,還是在他主持的電台節目、選舉論壇、Youtube頻道中,也從來沒提及過「無差別」否決財案。陳有良好的記錄,支持政府、維護基本法,怎能説他有顛覆政權,認爲控方所依賴的證據,指他突然不再維護《基本法》,不是穩妥的裁決。

林卓廷。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警方搜出的證據,包括一份辯論筆記,林卓廷從來沒有用過。而林卓廷在新界東地方選區,曾公開對媒體説過,他並沒有否決財政預算案;另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參加協調會議;而重要的是,就算一個人知道協調會議中的政治計劃,並不代表同意支持。而法庭其實也接受協調會議中並沒有達成任何共識,只有和後勤(logistics)相關的内容。兩名上訴人沒參與計劃,也沒同意「五大訴求」,並沒有意圖顛覆政權。

沈認爲,法庭混淆了背景、調查事實,而建立起一個案件的定罪,而沒聚焦議題本身。法庭從一個廣義的角度考慮,也就是所有被告人參與了初選,參加了協調會議、填寫了選舉表格,他們就表示支持這個計劃;另一個廣義角度,他們是民主派,所以他們支持此計劃。初選中,有其他民主派人士參與,有些人也沒被指控,這是一個很大的錯誤。另一個層面,也就是個人層面,辯論筆記只有林卓廷自己擁有,這是一個公開的論壇筆記。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沈的陳述對法庭非常有幫助,明(16日)將繼續。

西九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