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 上訴方:原審量刑過重 律政司:案情嚴重性前所未有 可造成潛在毀滅性後果 法庭押後9個月裁決

2025年07月17日
「35+顛覆案」47名被告經審訊後,當中45人罪成,並於去年11月分別判處入獄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3名被告提上訴,其中彭卓棋在首日庭審上撤回上訴。上訴方星期四(7月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指,串謀仍存在許多變數,被告犯案非為私利,認為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惟律政司反駁指,本案案情之嚴重性前所未有,串謀夠造成潛在的毀滅性後果,即癱瘓政府以致顛覆國家政權,量刑完全合理。上訴庭將案押後9個月內裁決。
提出上訴的13名被告中,有12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當中包括被判囚7年9個月的鄒家成;被判囚7年3個月的吳政亨、判囚7年的何桂藍、及梁國雄、林卓廷、餘慧明、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已撤回上訴的彭卓棋 ,他們分別被判囚6年半至6年9個月;餘下1人為認罪被告黃子悅,被判囚4年5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代表有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徐倩姿。上訴方代表則有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馬維騉、張耀良、關文渭等。
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在前一日指,吳發起「三投三不投」是性質中立的行動,有關帖文和《蘋果日報》頭版廣告無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刑責不應比同案「積極參加者」重。吳在一個採訪中曾說,他不在意「攬炒」,不在意否決財案,吳從沒表示過否決財案,吳不是鎂光燈下的政治人物,公眾影響力有限,原審判囚7年3個月太重。
代表梁國雄及鄭達鴻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鄭判監6年半,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恰當區分被告角色罪責,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潘指,鄭沒準備替補人選,身為公民黨執委,黨內角色遠不及黨團重要,黨友譚文豪身為黨團一份子,角色重要得多,更有份參與制訂激進路線,然而鄭、譚2人量刑起點卻同為監禁7年。
潘熙又指,鄭受他人誤導而犯案,對法律無知而減刑3個月,幅度與梁國雄相同,惟鄭案發時憂初選違法,曾索取法律意見,又從事法律研究,故理應減刑更多。
潘另指,梁國雄在案中參與程度較低,且不是由一開始便意志堅決,只是2020年6月24日「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一文面世後才改變立場,故其角色罪責較輕微;另梁國雄在其他案件中,因過去任公職的社會貢獻而獲減刑,但本案卻未因此獲減刑。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指,法庭量刑時應分別考慮整體嚴重程度及個別被告角色罪責,本案非暴力,所有進展都公開,政客各有主張,涉案協議模糊不清,距成真之前仍存許多變數,即使希望議會議席過半,但也無法肯定能否實現,而案發時《香港國安法》初立,尚有漫漫長路,不宜為本案判刑範圍中的高端刑期。
張又指,楊雪盈案發時一直嘗試跟從《基本法》行事,僅錯信手段合法,且案發期間無論口頭還是文字,都從未公開提及否決財案,聯署「墨落無悔」聲明亦屬傳聞證供,楊在整個串謀中扮演邊緣角色,甚至是局外人,原審6年半刑期明顯過重。
代表陳志全和何啟明的大律師馬維騉指,《香港國安法》第22條提供了3種量刑,「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此案中,法庭用了2種判刑起點,8年和7年為起點,馬認爲,7年為起點的,更合理的應為6年為起點;而參與更少的,應以5年為量刑起點;而何啟明應是6年為起點,因比其他以7年為起點的被告參與度更低。
馬又指,關於社會貢獻,不同被告政治生涯的長度不同,何的政治生涯比其他被告更長,任職區議員逾6年,在社會貢獻減刑考慮應給予更多刑期扣減。
馬另指,陳志全獲立法會主席讚賞他是最勤奮的立法會委員之一,在社會貢獻方面,應值得比3個月更多的減刑。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可預期的後果在這案件中非常遙遠,35+只是一個願景、一個吸眼球的標語,組織者也不相信會實現,達成目標需跨過重重困難,也幾乎是不可能。
沈指,從參與者角色說,黃碧雲和林卓廷沒有鼓動否決財案,他們不是積極參與者,應是其他參加者,若他們和其他積極參與者一樣以7年為量刑起點,原則上是錯誤的,認為他們的量刑起點應是3年。沈表示,如上訴庭不同意爭議量刑分級的陳詞,認為應將林、黃的量刑改為 4 年,即其他被告起點的約一半。
沈又指,法庭錯誤判斷林卓廷的刑事紀錄,實際上他只有《權力及特權法》1項刑事記錄,而法庭錯誤判斷為4項,將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定罪計算在內。在社會貢獻方面,法庭也沒給與他減刑,法庭指他早前因其他案被判刑時已考慮林的公益服務,在本案不予額外減刑。沈認爲,一個人的案底會一直跟隨,而良好品格也應如此,不能因其他案件已考慮公益服務,而在本案就不作減刑考慮,林應和黃碧雲一樣減刑3個月。
大律師關文渭(右)及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指,「35+」計劃中途才實施《香港國安法》,立法之前的作為,不應視作犯罪行為並量刑,而鄒於實施《香港國安法》前的6月中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不應計算在本案刑責之內更加刑1年。
關續指,鄒本是一個剛從校園畢業的年輕人,沒社會經驗,本案連同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刑期合共長達12年10個半月,認為2案刑期不應全數分期執行,2案原意一致、有內在關連,鄒均不知是非法行爲,故2案刑期應部份同期。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余沒參與協調會議,不屬於積極參與角色,此案的控罪是串謀,但距離最終真正犯罪仍很遠,認爲案中沒實際確認串謀發生,所以判刑應輕。而在道德層面上,案中被告是在《基本法》框架下運行,不是要讓政府下台,而是尋求管理上的改變。所有被告在案中不是要從中獲得個人利益,而是為港人整體福祉著想。而法庭從沒考慮此問題,刑期過量。
代表黃子悅的大律師郭子丰就刑期上訴指,黃子悅是出身於良好家庭,為社會正義發聲,參與志願工作,是一位有上進心的年輕女性;本案刑期與另一暴動案分期執行,其總刑期長達7年半,對黃子悅而言過於沉重,考慮到其個人情況,認為應整體量刑,將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反駁,強調本案判刑的三個核心原則,包括判刑量刑區間符合《香港國安法》的量刑規定,而本案案情之嚴重前所未有,串謀夠造成潛在的毀滅性後果,即癱瘓政府以致顛覆國家政權,原審法庭已充分考慮所有減刑因素而給予被告酌情減刑。
控方續指,所謂「初選」的候選人中,有不少人是區議員或立法會議員,代表他們有責任擁護《基本法》,有責任以《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審批案,然而他們卻加入「35+」顛覆圖謀,性質惡劣,採用較高量刑起點完全合理。
就其他減刑考慮因素,包括實現「35+」計劃的「不可能性」及上訴人的公共服務往績,控方指全屬酌情決定,原審法庭已將相關因素納入考慮,各上訴人刑期並無明顯過重。控方又強調,實現計劃的「不可能性」已於原審充分辯論後遭駁回,法院裁斷亦屬正確。法庭聽取上訴方及控方陳詞後,決定押後9個月作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