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怎樣可以追究? 薑啤腐爛蝸牛案成經典案例

2025年07月29日
作者:李法言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機會遇到一種情景,有人疏忽而導致其他人受傷或受損而需要索償,但究竟法律責任誰屬,疏忽是民事侵權法(Tort)中的一重要內容。
而有關疏忽的最經典案例就是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案中大法官Atkin 就以此案定立疏忽要負責的「鄰居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釐清誰人對受損者須要背負「照顧責任」(duty of care)。
Donoghue夫人的朋友從一家咖啡店為她買了一樽薑啤給她,當她飲了一半後,赫然發現樽內有一隻已腐爛的蝸牛,她感到不適。如果Donoghue 夫人自己買薑啤,她是締結合約的一方,就可按合約法索償。但薑啤不是她購買的,她不是合約一方,不能追究薑啤製造商違反合約,就只能以侵權法的疏忽來追討了。
構成疏忽的元素是1. 有照顧責任,2.違反了照顧責任,3. 申索人和與訟人有足夠密切(proximity)的關係。
Donoghue 夫人認為,由於薑啤製造商Stevenson有疏忽(negligence),薑啤製造商對她這個飲用者負有照顧責任,因此提出索償。上議院作出了判決,指製造商對Donoghue夫人負有不可或缺的照顧責任,因為製造商是可以合理預見飲用者會直接受它的行為影響(persons who are so closely and directly affected by my act that I ought reasonably to have them in contemplation as being so affected when I am directing my mind to the acts or omissions ),如果未能確保產品安全,就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並且消費者與產品之間也存在足夠密切的關係,因此薑啤製造商違反了照顧義務。此案確立了疏忽法律責任領域的重要原則,包括 「照顧責任」及「鄰居原則」。
案中的問題是「誰是我的鄰居?」(who is my neighbour),即是問我對誰負有照顧的責任?雖然大法官 Atkin 已經作出精闢見解,但仍有不足之處,直至在Anns v. Merton LBC(1978)一案中,法庭在「誰是我的鄰居」提出了兩個層面測試(two-fold test) ,第一,原告與被告人雙方必須要有足夠的接近關係( proximity),例如駕駛車輛的司機和途人有足夠接近關係,司機必須向途人負有照顧責任。他絕不可以因自己的不小心,而令途人受到損害。第二,便是從政策層面上考慮(policy considerations),不能令索償人無限擴大,原因是法庭不希望見到一旦水閘打開(floodgate argument)後,出現訴訟一發不可收拾的現象,若單純以接近關係(proximity)作為追討損失的出發點,會令無數人被捲入訴訟官司之中,就要加以一定限制。最明顯的例子便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抗辯的大律師和律師,縱使大律師是與訴訟人有着密切的關係,一旦犯上疏忽,也不會因為當事人是他的鄰居而須要負上責任,因為受到律師的訟辯豁免原則(Advocate’s Immunity)這項策所保護。
在Anns v. Merton LBC(1978)一案中,原訴人Anns 買入由 Merton 市政府所負責興建的房屋,由於地基不良,出現結構問題導致樓宇嚴重損毀,原訴人Anns 認為地方政府作為負責樓宇建造的一方,對於建築安全性負有責任,因此提出起訴,法院認為地方政府在建造過程中對購買一方有照顧責任,因為他們的行為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安全。
此宗案件擴闊了對「照顧責任」的解釋,特別是在公共機構的行為上,強調了公共機構執行職責時的責任,亦促進了對「照顧責任」的討論,對侵權法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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