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載客非法取酬 車主是否需負上責任?

2025年08月16日
作者:李法言
近日有疑似內地司機透過網約車平台在港接單載客取酬,更親口向乘客承認無香港身份證,只有商務簽證,借用老闆的私家車從事網約車服務。該名乘客其後將與司機聊天的影片上傳至社交平台,指「絕對係香港路上計時炸彈。」
事件迅速發酵,引起公眾關注,而警方亦一直有對網約車黑工司機採取相應行動,由於案件可能涉及非法在港工作,因為該名司機是沒有香港人身份證,可能會被檢控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違反逗留條件」是指在香港,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工作,或從事任何業務,都屬於違反逗留條件,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另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私家車必需領取相關許可證才可以取酬載客,違例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干犯則可處罰2.5萬元及監禁12個月。
其實於今年7月,警方「放蛇」揭發一名男子持雙程證駕駛私家車載客非法取酬,被控3項控罪,在8月6日被法庭判決入獄兩個月,停牌1年。目前網約車合法化雖然已成定局,但詳細規管制度仍未敲定,其中一個關注焦點是網約車平台與司機之間,並未構成的僱傭關係,如何規管值得關注。
今次有黑工司機被捕後,在追究責任問題上,除了相關司機外,車輛登記車主在「非法載客取酬」事件中又有否法律任呢?這亦是一個引起法律爭議的議題。
目前若車輛涉及刑事罪行,警方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1)條求登記車主提供涉及「被指控罪行」司機的資料及登記車主。車主如果不依從法定要求而被控,於法庭程序中選擇第 63(5) 條「免責抗辯」,直接承認 「不提供資料」罪名的話,法庭僅判處登記車主罰款 3000 元,不會判處監禁。儘管第 63(7)條規定,法庭在判刑時,須顧及該 「被指控罪行」,但除非極嚴重罪行,一般不會重罰。在「非法載客取酬」的情况下,即使乘客記下車牌舉報,警方也不易搜集證據,若登記車主拒交資料,涉事司機就可以逍遙法外,車主也只會因拒交資料而被輕罰。由於整件「非法載客取酬」案件證據不足,運輪署署長亦無從行使依據《道路交通條例》所賦予署長暫時吊銷所涉及「非法載客取酬」汽車牌照的權力。現實上如果不是警方放蛇掌握充足證據,只有第三方舉報,很難告得入「非法載客取酬」,更遑論沒收車主的車輛了。
可以看看《道路交通條例》有關「非法載客取酬」的第 52(3)條的具體規定:
(a) 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違反第(3)款規定的,即屬犯罪。
法例部份內容或有爭議。當中第52 條第(3)(b)款所指向的「任何人」,是否包括登記車主? 而「容受」或「允許」是香港法例的慣常用語,「允許」(permit)是主動准許:「容受」(suffer)則是消極容忍事情發生不予阻止,例如在事情上不作表態,《道路交通條例》雖無明文規定登記車主須妥善管理其名下汽車合法使用的責任,按常理,登記車主當有妥善管理汽車確保其合法使用的責任(包括防止汽車被使用作「非法載客取酬」用途)。
黑工駕駛網約車的案件,不僅考驗法律的適用性,也凸顯了在新興行業中,如何平衡規範和市場需求的挑戰。隨著網約車的合法化推進,雖明確相關的法律和責任,厘清定義,以保障乘客和業界的權益。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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