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陪審團退庭商議8小時未能達成裁決 需在法庭留宿

2025年09月01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9月1日)踏入審訊第160天,法官陳仲衡宣布完成引導陪審團。陳官提醒,若9名陪審員無法達成一致裁決,法庭可接納8:1或7: 2的多數裁決,但少於7票則屬無效,陪審團於上午11時09分開始退庭商議。至晚上7時再開庭,經歷8小時後,陪審團告知法庭未能即日達成裁決。法官宣布星期二(9月2日)再開庭,陪審員需要在法庭安排下留宿,但要確保不受外界干擾。陪審團需再檢視案發時涉案單位宏創方的保安員證供。
本案原有3名被告獲准保釋,包括第六被告張琸淇、第五被告楊怡斯及第八被告周皓文,法官暫取消3人的保釋,所有被告須還押等候裁決。
法官陳仲衡早上先總結控辯方對各被告的證據,提醒陪審團須作個別考慮。控方指首被告何卓為是Telegram帳戶為「五飛」、「William Wallace」、「老隻」、「大角咀隻抽王」等,警方檢取其3部手機,其中一部連繫到另一帳戶「想和你通渠」,控方希望用陪審團用「共謀者原則」考慮,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證據,不爭議其聲音比對;何卓為在警署的錄影會面口供,何承認的口供不多,可考慮對他不利的口供,包括解釋、開脫,但牽連其他被告的口供,不能作為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
但辯方案情指,何卓為跟「freedom hai」、何培欣的Tg對話內容,如包括「蛋糕」、「汽油彈」、「炸埋」等字眼,都僅是「追女仔」用詞,想營造英雄形象,而何在涉案群組只想「收風」;又指當中部分內容是中學師弟「阿蛋」發出的信息,「阿蛋」扮何卓為參與,因何想淡出社運圈。辯方又指,何遭警方威嚇及武力對待下進行錄影會面;辯方結案陳詞提到要撇除其他被告對何卓為的不利陳述,要考慮當時2019年背景、其工作及因追女仔而做的事情,指何租用宏創方503時跟本案無關,「起底」事件對他有影響,後來讓女示威者「Rachel」資助租金放物品,指503室是「不設防」的地方,辯方希望陪審團接受何無參與3宗爆炸案,無意圖導致他人死亡。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控方指李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放炸彈,其Tg帳戶為「山雞」、「一支弓」、「一支半弓」等。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另監視警員的證供,特別是拘捕李當日,關於認人方面有爭議;另考慮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中,李與其他被告出入的證據,亦要考慮李拘捕下承認及錄影會面的口供,指「五飛」迫他犯案,但何卓為作供時否認迫人犯案。
李嘉濱沒有自辯,辯方指李不是去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放炸彈的人,不同意曾出現在明愛醫院;辯方爭議李曾上私家車UP7660,3月7日監視警員在梅芳街監視時見不到李,指警方「走漏眼」,警方監視跟蹤的不是李嘉濱,李無坐車入將軍澳「踩線」,指警方一直認錯人;否認曾在拘捕後供稱「五飛叫我放嘅,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指警方用武力對待、以其女友安危威脅他,10次錄影會面亦非自願作出,由警方教導,內容全是「預演」。法官指,陪審團要作事實裁定;另辯方又指,李提供梅芳街1A室非真實住址,梅芳街2C室是警方「插贓嫁禍」、KW7032的行車紀錄儀內容是植入等。
第三被告吳子樂,控方指首次警署錄影會面時已承認自己是Tg帳戶「夠鐘改名」。控方提出監視警方的證據,承認事實和錄影會面口供,都指他曾購買爆炸品的工具,跟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發出的信息及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一致。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時,對吳的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作出判斷,但前提是認為吳是串謀一份子。
辯方指,吳非自願作錄影會面,指警員曾多次把他的頭塞進馬桶,在503室檢取的證物是警方在隔鄰即502室帶入去,警員用紙張遮掩503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以掩飾;辯方指在閉路視片段見到吳,不足以證明他有份製造炸彈,503室有很多人出入;吳曾用鎖匙進入503室,但警方進入503後,鎖匙不是吳身上找到;另質疑控方能否證明「夠鐘改名」的訊息全是吳發出,因可透過多重登入,並爭議招認的自願性。
關於第四被告張家俊,控方指是「西瓜」,其Tg帳戶是「Bee」、「pussy」,「hkrun guy」等。控方案情指,有「Cheung Ka Chun」淘寶購物的單據,曾購買跟羅湖港鐵站爆炸案中檢取的「Liligo」電程板程式一致的裝備。控方指,其信息跟宏創方閉路電視出入的片段脗合。控方指,在張手機檢取到的遙控裝置指令,跟在「Bee」帳戶找到的一樣,曾跟Mike Chen討論「黑火藥5米內的威力」。控方指Tg帳戶「Alpha Force」是張家俊。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時,考慮張的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認為他是串謀一份子。
張家俊有自辯,沒刑事定罪紀錄,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低,警員記事冊中只供非自願作出,在屯門住所曾遭警使用武力,指警方無出示委任證,曾在在廁所威迫利誘,否認是自己弄傷腳,在警署向值日官投訴被打,爭議手機及電腦的搜獲位置;自辯初時曾否認曾到機場出發去台灣,但其後承認,因想忘卻去世女友,但不同意自己是Tg帳戶「Alpha Force」,其八達通紀錄的屋苑停車場紀錄脗合。
第五被告楊怡斯,控方指她與另一名男子到羅湖港鐵站放炸彈,指其Tg帳戶是「叉雞飯阿陳」、「叉雞飯啊X你老母」。但在人物辨認上有爭議,控方指「叉雞飯啊X你老母」在涉案群組「烘焙同好會0.3」發出的信息,同監視警員見到她買帽和化妝品等變裝用品脗合;但辯方有爭議,包括在宏創方503室搜出白色V煞面具,法官提醒陪審團須作出唯一合理推論。
楊怡斯沒在庭上作供,辯方爭議所有關於楊的人物辯認,包括港鐵、巴士的閉路電視片段等,指片段質素差,當中的衣物、鞋、手袋,是否跟被告家中檢取的相似,其住所除楊外還有否其他人同住等,批評控方舉證薄弱失敗。
至於第六被告張琸淇,法官提醒陪審團,其證供不可用作指證其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判斷張的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認為她是串謀一份子。
張沒有庭上不作證,辯方不爭議其身份辨認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準確性,但要求陪審團考慮警署的錄影會面證供,指並不是唯一合理疑點下的解讀,從其他Tg認知,不能證明張有參與串謀,沒證據證明其有意圖,指是陪男友吳子樂到宏創方2次,僅加入涉案群組一星期,對話可能只是「搭嘴」,要考慮跟吳子樂的感情因素。
關於第七被告何培欣,控辯不爭議其Tg帳戶是「珀斯光輝」及身份辨認證據。控方要求依照共謀者原則考慮其他人信息,證明其角色,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認為她是串謀一份子。何培欣不選擇庭上作供,辯方批評控方邏輯上出現錯誤理解,辯方盤問何卓為時指,何卓為對何培欣作感情勒索,而買硫磺的是何卓為,不是何培欣,上嘉頓山亦很快離開,可考慮其他被告對何培欣有利的供詞。
第八被告周皓文,只涉及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控方指其Tg帳戶是「和理非」,在其家中檢取了3D打印機、用料及2包次氯酸鈣等,曾出入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控方要求考慮專家證據及氯氣彈威力。周沒有在庭上作供,辯方不爭議其身份辨認,但要求考慮控方針對周無製造及放炸彈,否則不是控告「企圖製造炸藥罪」;但指周曾在503室僅逗留5小時,而在周的Tg有化學品單據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有企圖製造炸彈,曾去過503室逗留亦不一定跟製造炸彈有關,只是傾口罩生意;而在周住所檢取的化學品不支持他曾製造炸彈。
法官最後提醒,陪審團是唯一事實裁斷者,哪些證據重要或不重要,由陪審團決定,但只可考慮法庭聽到的證據,不可以猜度,、不可考慮傳媒報道,不能因2019年社會事件而帶入個人情緒,要根據法官的法律指引作出裁決,盡量達到一致決定,法庭亦接受8:1或7:2的大比數裁決;若仍未能達到裁決,要告知法庭;如有裁決,法庭將再安排開庭。
法官強調,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舉證標準要令陪審團肯定才能定罪;若不肯定,則要裁定罪名不成立,沒有人可以左右陪審團的思考,指陪審員用了百多天時間聽取審訊,擁有豐富人生及社會經驗,去考慮證據,並提醒陪審團期間不能與外界聯絡,於早上11時09分開始退庭商議。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