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 陪審團經2日仍未能達成裁決 9.3續退庭商議

2025年09月02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9人的陪審團星期一(9月 1日)退庭商議8小時後仍未達成裁決,星期二(9月2日)再開庭,陪審團要求法庭協助解釋本案2項控罪元素,即控罪一「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控罪二、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的分別。法官陳仲衡強調,控罪中提到的「身體嚴重傷害」,何謂「嚴重」是由陪審團去裁斷,在法律上並沒有「紅綫」去界定。陪審團於早上約11時再退庭商議,但到晚上約7時20分仍未能達成裁決,須在法庭第二晚留宿,法官宣佈星期三(9月3日)早上8時45分再商議。
而在下午約3時半,陪審團一度通知法庭再開庭,要求庭上重聽辯方主問期間就某個無名群組的證供。錄音中,辯方問及某涉案群組成員包括「夠鐘改名」、「William Wallace 」、「叉雞飯」、「Bee」及「武肺疑似患者」等,首被告何卓為辯稱「William Wallace」是其借給中學師弟「阿蛋」的手機Telegram帳戶,又指「叉雞飯」是其友人「Vivien」,而「武肺疑似患者」則是女示威者「Rachel」。
法官解釋犯罪意圖和動機的分別
法官陳仲衡早上解釋,控罪一「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控罪二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之間的分別。 陳官指,「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中「訂明標的」,本案涉及3宗爆炸案發生的地方,包括明愛醫院是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是公共運輸系統、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是公用場所;而爆炸品是指有爆炸性或燃燒性的裝置,而爆炸品本身的設計亦有能力導致死亡、身體重傷或嚴重物質損害。
陳官又指,犯罪意圖和動機的分別,「意圖」是串謀一方必須有意圖參與協議去做犯法的事情,關注點必須放在串謀者在達成串謀時間的意圖;但意圖並非動機,如有人想為父報仇而殺人,為父報仇是其動機,而其故意殺人便是意圖,而本案中陪審團須考慮的亦是被告意圖,「政府封關」或「醫護罷工」等目的是動機。
法官指何為「嚴重」由陪審團裁斷
至於何謂「身體嚴重傷害」及「嚴重物質損害」,當中嚴重的定義。陳官指,嚴重傷害即沒有死亡,受傷可能包括燒傷、斷肢、骨折或體內器官受傷等,但是否達到「嚴重」的程度是由去界定一個嚴重的程度,由陪審團作事實裁斷,「唔係一條法律上嘅紅綫」;而「嚴重物質損害」亦由陪審團去裁斷,法官舉例指,如果有車輛受損,其損毀可以是油漆刮下、車門或車窗損毀,過了哪個程度屬「嚴重」交由陪審團去決定。
法官總結,控罪一元素包括協議進行對「定明標的」進行爆炸;涉及7名被告及其他人,串謀需要2個以上;被告有意圖去達成協議;有關被告達成協議時間,意圖是他或協議中其他人會將協議付諸實行。
交替性控罪標準是「相當可能」
法官指,控罪二是交替性控罪,當陪審團不肯定控方可證明控罪一,才需要證明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而當中「串謀導致爆炸罪」的重點則是涉案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物質損害,其標準只須達「相當可能」,無須達到「一定」,要由陪審團去裁斷。
庭上重溫宏創方保安員及張家俊盤問證供
另陪審團要求重聽部份庭上證供,包括宏創方保安陳輔迪接受辯方盤問及第4被告張家俊接受控方盤問時的證供,法庭安排在庭上重播錄音。
其中張家俊在今年6月26日接受盤問時,控方指其涉案手機內的資料是透過拍攝取證,而非以程式Cellebrite擷取的,張家俊則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及Cellebrite可能被木馬程式入侵,當法官及控方均指張家俊並非專家證人時,張同意惟指自己有開發木馬程式和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
另保安員陳輔迪接受第3被告吳子樂一方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時,被指他不能清楚記得自己與吳子樂於3月7日在宏創方地下大堂的對話,但陳不同意。辯方又指吳當時沒說過「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喇」,案發時隔近5年,陳輔迪已經不記得,惟陳不同意及堅持自己記得。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