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葵涌廣場案看「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行

2025年09月04日
作者:李法言
上周三在葵涌廣場發生二手書店男職員與警員爭執事件,該名男店員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襲警」被捕。
當日一名22歲、有香港身份證的巴基斯坦裔二手書店職員,因「搶客」問題,與隔鄰鋪的店員發生爭執,期間警員接報到場處理,但該男子情緒激動,不斷向警員挑釁,大聲以流利廣東話吆喝:「我喺香港市民嚟㗎,喺香港出世…你著制服唔係大X晒㗎…我話你九唔X搭八呀」,又指警員是「毅進仔」,引起市民圍觀,更有個別人士企圖參與挑釁警察。
根據公安條例第17B條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例如警察在公眾地方截停一些市民作出截停及搜查(stop and search)時,被截查的人士態度並不合作,並作出一些恐嚇性侮辱性的 言詞,令到有市民途人圍觀,因而有市民被此等行為煽動到情緒喧嘩而辱罵執法人員,社會秩序安寧可能因此受到破壞。又或許圍觀市民因應被截停人士的言詞行為,被煽動而針對執法人員作出一些行為或言語,令到社會安寧受破壞。一般執法人員可向作出破壞社會安寧人士發出口頭警告,如果無效,執法人員恐防社會安寧會進一步受到破壞,會拘捕破壞社會安寧人士。
就如去年5月30日有5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範圍內,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捕。被捕的包括余偉彬、曾健成、陳寶瑩、黃浩銘及周嘉發。 3名男子和1名女子涉嫌未按照指示進入法院,並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警員上前維持秩序,多次勸喻他們按指示進入法院,並作出口頭警告,不過4人均未有理會及不斷叫囂。警方拘捕該3名男子和1名女子,另外警員在法院範圍內截查1名男子,期間該男子叫囂及拒絕合作,於是向他作出多次口頭警告不果後,將該名32歲男子拘捕。心心明顯地這都是觸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法律上所規定的元素。
2023年10月53歲女總督察於休班期間,疑醉酒後在香港中文大學醫院涉行為不檢,遭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STS1358/2024)。裁判官覃有方認為,被告案發時情緒不穩、不斷抗拒與警員合作,包括挑釁性重覆警察術語、其在病房引起騷動,裁定她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強調被告案發時是市民,法庭應一視同仁。覃官聞言直斥,一個警員休班與否,身分都是警員,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秩序,反問「一個不遵守秩序的警員,又如何叫他人不要破壞秩序?」覃官認為被告辜負公眾期望、破壞警隊聲譽,判囚15天,但考慮她為警隊服務30年,判處緩刑兩年,可見法院在維維護公眾安寧方面,絕不會有任何姑息。
由多宗案件可見,在公共場所鬧事,抗拒和警方合作,有可能干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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