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主犯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串謀導致爆炸交替罪成

2025年09月04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在高等法院受審。案件經歷159天審訊及7女2男陪審團3天半的退庭商議後,至星期四(9月4日)下午3時 ,終裁定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的第二項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罪以大比數成立,其餘被告脫罪;至於首7名被告的首項控罪、即「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則全部不成立。

而李嘉濱單獨被控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名不成立;第八被告周皓文單獨被控的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名亦不成立。法官陳仲衡表示,將為3位罪成被告提取心理專家報告,而第四被告張家俊另再有一份精神科報告。陳官將案押後至10月10日作求情及判刑;另第七被告何培欣和周皓文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庭申請訟費。

罪成被告的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對9名陪審員過去百多天對本案的貢獻,表示真心感謝,下令終生豁免各人擔任陪審員的義務;陳官還引用英國前首相邱吉爾的名言「從來沒有這麼少的人,為這麼多的人作出過這麼大的貢獻」來讚揚陪審團的付出。

案件於2024年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開審,7女2男組成陪審團,由法官陳仲衡主理。 據控方案情,本案涉及3宗於2020年1月27日至3月8日之間發生的爆炸案。第一宗事件發生於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一個主要成分為「火箭糖 (Rocket Candy)」的爆炸裝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廁格內爆炸。警員蔡國威當時正陪伴同袍求醫,他發現事件,吩咐同事協助疏散,而涉案廁所喉管出現碎裂,無人傷亡。事後,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承認責任,聲稱放炸彈目的在於要求醫護罷工。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第二宗發生於2月2日下午3時53分,港鐵列車駛入羅湖站月台後,有清潔工在車廂發現一個袋,內有一個 4 吋大黑色可疑物品及紅燈閃爍,她將可疑物品移到月台後,袋內成份主要為硝酸鉀及糖的爆炸裝置爆炸,冒出大量濃煙。事件中無人傷亡。「九十二籤」事後亦承認責任,目的是要求政府封關。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第三宗是計劃在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科大生周梓樂的悼念活動中放置重 20 公斤「墓碑型炸彈」,控方指控第一至第七被告串謀策劃;但 8 名被告已於3月7日晚被捕。

法官陳仲衡用了10天時間引導陪審團,解釋法律原則,總結控辯雙方論點、專家證人庭上供詞、被告自辯及Telegram訊息等。

獲判無罪的張琸淇在親友護送下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8名被告依次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犯案;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首被告何卓為。

在8名被告中,罪名成立的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均有在庭上自辯。控方結案陳詞指,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均是案中主謀。首被告何卓為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單位用作製造、擺放及測試爆炸品。何參與3宗爆炸案的討論,而羅湖站爆炸案前一日,何與第三被告吳子樂曾運送爆炸品楓樹街公廁。另何在3月6日與第7被告何培欣,曾購買兩斤可用作炸藥粘合劑的硫磺,亦計劃在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獲判無罪的吳子樂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控方指2020年1月27日他負責運送及放置炸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李租用宏創方 1008 室作為爆炸品倉庫,擺放了大量爆炸品原材料,而在其西環梅芳街2C室單位亦擺放「水喉通炸彈」,而李的其手機內有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李亦負責購買及製造炸彈需要的化學品及原材料,他曾於3 月7日晚到將軍澳「踩線」,準備翌日到尚德邨停車場外周梓樂悼念會現場放炸彈。

無罪的楊怡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指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設計及製造3宗爆炸案所用的炸彈遙控裝置及編寫Telegram聊天機械人程式,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警方在張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炸品相關物品,包括電路板、電子火柴等,其中在公司的電路板與羅湖站爆炸案的電路板一致。

「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0 年。

裁定無罪的周皓文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各被告裁決結果

何卓為 (案發時37歲 釣具買賣生意)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8:1 罪成

李嘉濱(案發時26歲 裝修工)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8:1 罪成

3.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一致不成立 

吳子樂(案發時28歲 金融從業員)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7:2不成立

張家俊(案發時30歲 程式工程師)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8:1 罪成

楊怡斯(案發時29歲 文員)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 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7:2 不成立

張琸淇(案發時25歲  入境處登記主任)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不成立

何培欣(案發時23歲 大學生)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致不成立

2.串謀導致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不成立

周皓文(案發時25歲 測量員)

1.企圖製造炸藥罪/一致不成立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