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嚴懲放炸彈恐怖份子 以免付出血淋淋的代價

2025年09月04日
對放炸彈的恐怖份子仁慈,就是對無辜市民殘忍。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名。案件經歷163天審訊,7女2男陪審團退庭商議近30小時後,結果裁定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4被告張家俊的第二項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大比數成立;至於各被告的首項控罪、即《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則全部不成立。法庭押後宣判刑期。
這個團夥犯下的罪行其實極其嚴重,若非警方及時制止,將造成大量人命傷亡。
本案首先發生於2020年1至2月期間,Telegram上一個叫「九十二籤」的團夥在明愛醫院及羅湖站放置土製炸彈並引爆,在明愛醫院的炸彈出現大量濃煙,幸無人受傷,但嚴重影響醫院急症運作;至於羅湖港鐵站引爆的炸彈,幸有清潔工人在車廂內發現炸彈,及時將未爆炸的炸彈放在月台,否則炸彈在載滿乘客及密閉的車廂內爆炸,將造成嚴重傷亡。其後此暴力組織亦將其襲擊行動步步升級,同年3月8日,該團夥又策劃在將軍澳市區一個500人出席的公眾活動引爆一個20公斤的土製炸彈,以圖傷害現場群眾。
審訊期間,控方展示了大量證據,包括通訊群組的對話紀錄、閉路電視片段、多段引爆爆破品影片及專家證人的分析評估等,顯示涉案團伙曾經研究、製作、甚至測試多種大殺傷力炸彈。涉案團伙由早期引爆的簡陋爆破裝置,在短時間內,發展成為製造混入鐵釘及採用高強度爆炸材料的炸彈,想殺傷人命的意圖相當明顯。團伙更於引爆測試成功後,高調發表聲明,要求醫護罷工及逼使政府封關,表達意圖干預特區政府的管治的犯罪動機。尚幸警方在團夥實踐重大陰謀前夕採取行動,成功鎖定涉案的首腦及骨幹成員,將之拘捕,並在全港多地檢獲4個個土製炸彈,以及超過2噸的炸藥原材料,當中包括高性能TATP炸藥,及時制止了一場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
收藏2噸的炸藥原料,多次試圖引爆炸彈,要炸醫院,癱瘓關口,這些行為想起來也覺可怕。這幫思想激進的恐怖份子,到底沒有想過他們的行為,會做成大量人命傷亡?抑或他們就是想造成巨大傷亡,以達成他們的政治目的呢?陪審團判各被告按《反恐條例》下的控罪不成立,並沒有改變這個團夥行事的恐怖本質。
按3名主犯被定罪的交替控罪是《刑事罪行條例》第54條「企圖導致爆炸罪」,該條文規定,任何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醫院口岸爆炸案發生在2020年1月,涉案團夥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犯案。如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犯案,可按《香港國安法》第24條的「恐怖活動罪」起訴,就由3個國安法指定法官審訴,不會如本案那樣以陪審團審理,恐怕結果會不一樣。這倒過來證明《香港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審訊不設陪審團,相當明智。
環顧世界各地,對付進行炸彈恐襲的恐怖份子,都不會心慈手軟。否則最後恐怖思潮泛濫,整個社會都要付出血淋淋的代價。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