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傷人17罪」好嚴重 不要飲大兩杯和人打交

2025年09月24日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中,謀殺(Murder)及誤殺(Manslaughter)均是最嚴重的罪行,除了非法殺害他人 (Unlawful killing)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針對傷人罪行中最嚴重的罪行之一,即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行為。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內容如下: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地,無論是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施加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任何武器、器具或物質,均屬犯罪,可判處終身監禁。此罪名俗稱「傷人17」。

當中「非法及惡意」是指施襲者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實施暴力,且無合法理由(如自衛)。

「傷害」包括任何形式的傷口(如刀傷)或身體損傷。而「嚴重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則指嚴重的身體傷害,如骨折、內臟損傷或永久傷殘。法院在 DPP v Smith(1961)一案中,定義嚴重傷害為「真正嚴重的傷害」。

刑事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Mens rea)。「傷人17」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要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或嚴重傷害。例如直接使用暴力(如槍擊或刀傷)、間接行為(如投擲物件)或使用其他武器施行襲擊。

另一重要定罪元素是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控方要證明「傷人17」的被告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明知行為可能導致嚴重傷害(參考 R v Woollin 案(1999))。即使被告無意殺人,但只要有意圖傷害他人即可構成罪行。若被告人行為無合法辯護,例如自衛或受得到被襲者同意,均視為非法 (unlawful).

「傷人17」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實際刑期須視案情而定。法庭會參考《量刑指引》及相關因素,如造成永久傷害(如失明)或危及生命,導致殘廢,刑罰會加重。使用武器刀和槍械或危險物品(如酸液)亦須加重刑期。

被告人犯罪時的意圖程度亦是法官判刑考慮時的因素,蓄意計劃的襲擊比一時衝動行為所須判刑更重。法庭亦考慮受害人遇襲後所受的影響,包括身體及心理創傷,均會影響量刑。

因此,根據以往的案例,被控「傷人17」者,如使用極端暴力或引致多人受傷,判刑都在7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

例如在HKSAR v Lau Cheuk Man(2015)案,被告人在酒吧爭執中用刀刺傷受害者,造成受害人脾臟破裂(嚴重傷害)。控方證明到被告人是有意圖傷害。法庭判決被告人「傷人17」罪名𢦓立,判監禁5年。法院強調使用致命武器及傷害嚴重性。即使被告人無意殺人,使用刀具傷人,足以證明有蓄意的犯罪意圖。

另一宗案例 HKSAR v Chan Chi Ho(2019),被告人因感情糾紛用鐵棒襲擊受害者,導致被害者頭顱骨骨折。被告辯稱僅意圖教訓而非嚴重傷害,但法院認為其行為顯示有主觀犯罪意圖,判决罪名成立,即時入獄監禁6年。法院考慮到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及長期影響,加上被告人並無悔意。法院對被告人犯事時的意圖,是依賴被告人的行為作出推斷後,所得出的客觀後果,而非被告人的主觀陳述。

了解「傷人17」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就知道一時衝動和人打架,可能後悔一生,特別是在酒吧等消費場所,飲大兩杯,即使打拳腳交,但打到他人嚴重受傷時,隨時會被判長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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