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39 罪」 打拳頭交可能要坐監

2025年10月05日

連續兩期介紹《侵害人身罪條例》,當中以「傷人17」最為嚴重,其次是「傷人19」,但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可能在公眾場合遇見一些打鬥事件,例如乘搭港鐵或在街頭上,因小故出現肢體碰撞,最後演變成全武行大打出手,最後有人受傷,但傷勢又不太嚴重,這類型罪行會被界定為「毆打引致身體受傷」或更輕微的「普通毆打」。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毆打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俗稱「傷人39」)。此罪行是針對受害人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襲擊行為,嚴重過普通襲擊(無實際傷害),但輕於其他兩項傷人罪即「傷人17」或「傷人19」。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指任何人因襲擊而對任何人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均屬犯罪,可判處監禁3年。

「襲擊」包括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對他人使用暴力,或令他人感到即時會受到不合法的暴力威脅(如揮拳)。「實際身體傷害」(Actual bodily harm)指任何可辨認的身體傷害,包括輕微傷害(如瘀傷、擦傷)或心理傷害(如嚴重驚嚇導致的精神創傷)。根據 R v Chan-Fook(1994)案例,「實際身體傷害」不用限於嚴重傷害,須只超出輕微或瑣碎的程度已經足夠。「非法」即無合法理由,除非是自衛或得到受害者同意。

「毆打引致身體實際受傷」相比普通毆打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嚴重,但比「傷人19」(第19條)輕,因毋須證明傷口或嚴重傷害。「傷人39」最高可判監禁3年,與「傷人19」最高刑罰相同,但實際量刑通常較輕。

「傷人39」需證明被告人有襲擊這種犯罪行為(Actus reus),即行動中有直接暴力或威脅。導致受害人遭受實際身體傷害(如瘀傷、輕微骨折)。亦須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Mens rea),即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實施襲擊。但毋須證明有意圖造成實際傷害,只需證明有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襲擊就可以,同時被告人無合法辯護,例如自衛、或因為意外、得到受害者同意等理由去辯解自己的襲擊行為。

「傷人39」的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實際刑期視案情而定。法庭亦會參考受害人的傷勢,如果輕微傷害(如瘀傷)通常判罰款或短期監禁,較嚴重傷害(如輕微骨折)可能判處監禁刑期。而衝動行為通常會比有計劃的襲擊判刑較輕。

打拳頭交如毆打雖非以致命武器(如拳頭、輕型物件)造成他人傷害,但法官仍可能加重刑罰,例如受害人為弱勢群體(老人、兒童)或遭受心理創傷。

從過往案例「傷人39」的典型判刑刑期,如果輕微傷害,多以罰款、社會服務令或監禁3個月以下。中度傷害:監禁3個月至1年。較嚴重傷害:監禁1至3年。

這些法例教訓我們,要避免在街頭和人爭執,更切忌動手,特別是晚上飲大兩杯後,更要避免和人嗌交,否則一拳打到人受重傷,隨時有坐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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