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拳頭交會被控「傷人19」 護理員整斷老人骨頭也會入罪

2025年10月06日
作者:李法言
根據《侵害人身條例》以「傷人17」最為嚴重,其次是「傷人19」,兩者分別在於不同程度上的傷人行為,因此,從法律角度上亦有不同的要求及罰則,而程度上的分別在维護社會治安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
「傷人19」是指《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該條文規管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對他人身體的罪行。主要涉及非法傷人但傷害程度較輕,例如一般毆打致輕傷,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
兩者的主要分別在於意圖和傷害程度,「傷人17」需證明被告有明確傷人意圖且後果嚴重,而「傷人19」則毋須證明嚴重傷害意圖,門檻較低。根據案例,2023年一名男子因持刀傷人被控「傷人17」,判囚5年;而另一宗以頭拳打致受害人瘀傷案件,則按「傷人19」判處罰款及緩刑。
「傷人19」在法律上主要針對的是無意中對他人造成傷害,而行為本身並非有意圖造成。從法律角度考慮、「傷人19」的法例是用來涵蓋那些因為疏忽或輕率行為而導致他人受傷的情況。
換而言之、「傷人19」也適用於一些不涉及蓄意傷害的事件,例如因為駕駛不當而導致他人受傷。在這類案件中,檢控方只需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過失性,即被告人未有履行其應有的義務,從而導致他人受到傷害。
「傷人19」在香港法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刑罰標準和法律程序相對明確,法庭會判處監禁、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視乎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的背景。
在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參考一些襲擊案件,大埔一家護老中心的護理員,於 2022 年為 87 歲女院友換尿片時過度用力,事主腿部骨折,並因傷口惡化需截肢。被告否認「傷人 17」控罪,經審訊後獲判罪名不成立,但官引《刑事訴訟條例》權力,裁定「傷人 19」罪成。
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根據醫生報告,裁定事主所受傷勢屬嚴重身體傷害,指根據該案證供,案發時僅被告接觸事主,被告又承認事發時用力過度,及聽到「啪」聲,肯定當時已致事主至少一處骨折。
不過,法官指控方未能證被告有意圖致事主受傷,未達「傷人 17」控罪元素;而被告任多年護理員,必知長者骨頭脆弱,換片時用力涉罔顧情況,故「傷人 19」罪成。
這些判決反映了法院在適用「傷人19」條時所考量的多重因素,強調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對個案背景的重視。
在比較傷人17條和19條時,可以看到二者在法律定義和刑罰上的明顯差異。傷人17條通常涉及更嚴重的暴力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身體傷害,因此其刑罰相對嚴厲,可能包括長期監禁。而傷人19條則主要針對較輕微的普通襲擊,刑罰相對較輕。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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