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3名罪成被告高等法院求情 法官押後至10.27判刑

2025年10月10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9人陪審團裁定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的第二項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罪成立,星期五(10月10日)在高等法院求情。法官陳仲衡押後案件至10月27日判刑,期間3被告繼續還押。

首被告何卓為

本案為香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的審訊,3名被定罪的被告依次為41歲無業何卓為、31歲裝修工李嘉濱、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控方早前向法庭存檔陳詞,提出本案中法庭應考慮的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危險人物」及對社會構成潛在威脅。

控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指判刑書面陳詞已經詳述,包括建議法庭考慮加刑因素。法庭亦為3名被告索取心理報告,第四被告張家俊另索取精神科專家報告。

 心理報告指何卓為屬社會上危險人物

控方引述首被告何卓為的心理報告,指何卓為認知功能正常,且被告仇警、無悔意,屬於社會上的危險人物。何卓為知道租用的503室存放爆炸品,亦知悉爆炸品會被放置到公眾地方,目的是逼使政府「封關」,但他否認自己積極參與,又辯稱自己在Telegram參與爆炸案討論,只是為了吸引異性。何卓為接受心理評估時,又表示在元朗721事件後,他對警方感到憤怒及嚴重失望,並對政府感到不滿。

報告指,何卓為欠缺責任及自我中心,體現出其膨脹的自尊,他亦經常努力嘗試令其他人覺得他與眾不同。縱使行為可能在道德上有問題或對他人不利,他也會正當化自己的行為去逃避罪責或批評、以保持自己的正面形象。 何卓為聲稱希望保護年輕人,免於他們在示威中被捕。但他又賣口罩謀取私利及提供住宿給示威者,有效地促進了年輕人參與示威及其他反政府活動。何卓為自稱反暴力,但他不但沒阻止爆炸案,反而借出地方供人儲存爆炸品。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爆炸案。

報告指出,何卓為過去有案底,他罔顧自己犯案可能危及其他人的嚴重後果,其守法意識薄弱。雖然他現時對案件感後悔,但看來主要是在於未能脫罪,其悔意不足,他更對警方及政府懷有敵意,他的重犯機會高。除非何卓為的守法意識、價值觀及行為等有所改善,否則他對公眾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不能被忽略。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求情時指,何卓為親戚朋友的10多封求情信中對其評價與心理報告不同。專家報告表示,他在社會運動中幫助年輕人,但辯方認為這些是未被起訴的罪行,不認同控方所指出的加刑理據,他曾做過惟不能指他做了就會對社會有危險,這是不成立的言論。

另在2020年2月3日後,他已沒再上宏創方1008室,並指希望脫離關係。但專家卻指他這些言論屬無悔意;用這些藉口「溝女」,但不代表他會重犯,他就是社會危險人物。 辯方指,法庭面前的證供未能證明有參與將軍澳計劃,且5年還柙期間何沒有犯事,只有一次是被犯人打,沒有紀律處分;亦有進修,並不是心理專家所形容為危險人物。

羅湖港鐵站爆炸案。

心理報告指李嘉濱怨恨警方 認為要發聲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的心理報告則指,他堅持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會釋出煙霧而不會爆炸,他亦無傷害其他人,但承認自己當時對警方懷有怨恨。李嘉濱有着很強的主見及會直接向他人表達意見,他認為有必要為正確的事發聲,否則會感不公。他的價值觀和追求與案發時相比沒太大改變,其悔意亦是在於他須面對的法律後果、而非對其他人造成的可能傷害。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採納書面陳詞,未有其他陳詞。

報告指張家俊仍否認對案件有參與或知情 

而張家俊的報告指,他在5年來都期待自己會脫罪,對審訊結果感失望。但有信心能上訴成功,他仍對警方、政府、國家感不滿。雖然張家俊的身體較5年前健康,但他內心卻指責自己是一個無用的人,認為自己已沒甚麼可失去。張家俊仍否認自己對案件有參與或知情。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求情指,沒醫學證據顯示張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他並非案中主謀,只是協助角色。

法官陳仲衡將案押後至10月27日判刑,期間3被告續還柙。另罪脫的何培欣和周皓文透過代表大律師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亦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包括警方在脫罪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衣物和沒發現涉案訊息的電子設備等,辯方就此提出爭議。有關訟費及證物處理會於同日頒下裁決。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據案情指,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張家俊均是案中主謀。何卓為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單位用作製造、擺放及測試爆炸品。何參與3宗爆炸案的討論,而羅湖站爆炸案前一日,何曾與人運送爆炸品楓樹街公廁,再轉交他人;同日下午,何卓為又透過Telegram用户名為「叉雞飯」的用戶及詢問對方「bombed?」,而當時正值羅湖站爆炸案發時間。另何在3月6日與本案第七被告何培欣曾購買兩斤可用作炸藥粘合劑的硫磺,亦計劃在3月8日將軍澳爆炸案中運輸炸彈或當哨兵。

次被告李嘉濱在警誡下承認在2020年1月27日,他負責運送及放置炸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明愛醫院閉路電視亦拍攝到相關片段。李租用宏創方 1008 室作為爆炸品倉庫,擺放了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包括逾1噸硝酸鉀、鎂粉和鋁粉等。而在其西環梅芳街2C室單位亦擺放「水喉通炸彈」,李的其手機內有測試爆炸品的片段。李亦負責購買及製造炸彈需要的化學品及原材料,他曾於3月7日晚到將軍澳「踩線」,準備翌日到尚德邨停車場外周梓樂悼念會現場放炸彈。

第四被告張家俊負責設計及製造3宗爆炸案所用的炸彈遙控裝置及編寫Telegram聊天機械人程式,向爆炸裝置發出指令。警方在張的車輛、辦公室均被搜出與爆炸品相關物品,包括電路板、電子火柴等,其中在公司的電路板與羅湖站爆炸案的電路板一致。張家俊的手機內亦有Telegram聊天機械人的開發記錄,並與涉案炸彈中用作遙控引爆的聊天機械人憑證脗合。

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的手機內亦被發現涉案群組訊息及相關試爆影片,顯示3人在群組內與人討論將軍澳爆炸案計劃。3人亦如Telegram訊息記錄般,曾在3月6日到嘉頓山上開會討論爆炸案計劃。當晚有監視警員跟蹤監視3人。李嘉濱另透過微信向內地供應商購買涉案化學原料,並指示包裝不列明化學品以掩飾,及在3月7日晚乘坐私家車到將軍澳「踩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