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是嚴重罪行 李卓人姨仔案取走證物即入獄

2025年10月15日

作者:李法言

在眾多刑事罪行中,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是一項比較特別的罪行,顧名思義是有人企圖以不正當手法干擾司法程序,造成不公正。

這條罪可追溯至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屬意的判決,致造成公義不能得以彰顯。這是嚴重罪行,受到香港《刑事罪行條例》規管,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但在2008年修訂法例後,賦予香港法院對此項罪行更具彈性處罰,若案情嚴重,甚至可判處無上限監禁。這意味着,即使是看似輕微的罪行,若有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也有可能面對嚴重後果。

「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

以下任何一種行為均有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

1.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2.提出虛假的指控。
3.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4.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5.恐嚇、脅逼或騷擾證人。
6.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7.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8.不當地中止檢控。
9.干擾調查。
10.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案例一
一名男子駕駛私家車遭警員截停後,開車撞向警車,再開倒車輾過警員腳部逃去。其後,該男子將車泊在粉嶺一個停車場,指示其前女友翌日到停車場銷毀他在車上的指紋,並叫前女友取走他留在車上的個人物品。最終經警方調查後,二人被拘捕,並於2025年8月2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據案情披露:被告人的前男友要求她毀滅車輛上的證據時候,前女友回應「我試吓」及「好」,兩人已達成違法協議;另一方面,前女友亦依前男友指示出現在停車場,並詢問前男友「而家點?,再根據前男友指示拍攝車輛行車證。

案例二
2008 年修訂後的著名干擾調查案例,政界人士劉夢熊以電郵試圖影響調查人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法庭最終判處他 5 年監禁,凸顯對妨礙司法公正的嚴厲處分。

案例三
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的胞妹鄧燕梨,被指在執法部門持法庭手令搜查鄧燕娥住所前,兩度進入單位取走手提電腦和電話。案情指,鄧燕娥於2023年3月9日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被捕後,自言沒有其位於美孚新村單位的鑰匙,故透過法律代表聯絡胞妹鄧燕梨到該單位開門,以讓警方入內搜查。

警方事後調查發現,鄧燕梨在警方搜屋前曾進入單位兩次,分別逗留69和41分鐘。警方拘捕鄧燕梨,在其身上檢取了屬於其姐鄧燕娥的手提電腦和手提電話。鄧燕梨在警誡下說:「我前日知道我家姐被人拉,我就下畫返咗去美孚個單位拎番電腦和電話。」鄧燕梨後來承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被判入獄6個月。

被調查的嫌疑人或相關人士,為了避免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必須妥善保存證據,不要在調查期間銷毀任何文件或數據。不要阻礙調查,避免與證人或執法人員進行不必要溝通。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嚴重罪行,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應充分了解其法律定義與後果,任何故意干擾司法的行為可能被捕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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