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不易 如何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

2025年11月02日

作者:李法言

香港是奉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monogamous marriage),年輕人由熱戀至結婚時,大有非卿不娶,非君不嫁,「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情懷浪漫。不過感情一旦發生變化,大家都無法厮守終生,離婚是其中一個解决的方法。

《婚姻訴訟條例》正是規管離婚時確保程序公正,同時考慮子女福利及財務安排。申請離婚需透過家事法院處理,通常需證明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地步。隨著社會變化,離婚申請日益增多,2024年香港法庭頒布離婚判令多達18938宗。

在香港要申辧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是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根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須透過5項事實證明:

1. 通姦:配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申請人無法繼續與配偶共同生活。

2. 不合理行為:配偶行為令申請人無法合理繼續婚姻,如家暴或遺棄。

3. 分居一年並獲同意:雙方分居一年,而配偶同意離婚。這是聯合申請的常見呈請。

4. 分居兩年:雙方分居兩年,毋須同意(但需證明分居事實,如分房或分屋)。

5. 遺棄:配偶無合理理由遺棄申請人至少一年。

若婚姻從一開始即無效,申請人可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宣告」(decree of nullity),而非離婚。這方面可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是「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法律視該段婚姻從不存在,毋須宣告但可申請確認。理由包括:

1. 重婚(任何一方已婚);

2. 近親通婚禁止(如兄弟姊妹);

3. 年齡不足未滿16歲;

第二類是「可無效婚姻」(Voidable Marriage):婚姻有效,直至法庭宣告無效。理由包括:

1. 未圓房(一方拒絕性交);

2. 一方患傳染性性病;

3. 懷孕非申請人所致;

4. 一方精神無行為能力(但香港法下僅為可無效,非無效)。 宣告僅影響宣告後時間,宣告前的婚姻視為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法庭非常重視子女的福利問題。根據《婚姻訴訟條例》,法庭裁定撫養權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

1.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庭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發展,這也是決定撫養權的主要標準。

2. 父母的意願:法庭會考慮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的需求和意見,以及他們的照顧能力。

3. 子女的意見 :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考慮子女的意見,特別是當他們已經達到一定年齡和成熟度時。

4. 父母的關係:法庭會評估父母之間的關係,包括他們的合作能力和溝通情況。

5. 生活環境:法庭會考慮子女將要生活的環境,包括安全性、穩定性和支持系統。

看完上面的分析,你會感到要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並不是說說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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