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破壞選舉不尋常

2025年11月20日

選舉臨近,造謠抹黑的聲音越來越多。

其中有一則消息聲稱有公司以每人150元報酬,招聘選民在12月7日立法會選舉投票,又要拍照做證云云,在網上惹起很多針對政府的評論。

駐港國安公署第3次發表談話表示,香港內外有些人不停轉換手法抹黑立法會選舉。駐港國安公署發言人指,一些反中亂港分子和內部勢力邪念未消,賊心不死,仍在明裡暗裡煽動杯葛選舉,線上線下煽動亂港活動。駐港國安公署將以零容忍的態度,捍衛國家安全,依法嚴懲干預破壞選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如果細心觀察那些網上留言,就知道國安公署是有的放矢。以上述在網上以每人150元招聘叫人投票、然後拍照證明的所謂「有酬投票」的貼文,本來已經來源不明、古靈精怪。

傳媒就此訪問廉政公署發言人時,廉署稱活動純粹推廣選舉,沒有誘使選民在選舉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些候選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沒有施加限制。而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應先了解收集資料目的和留意相關資訊的真確性。

可是在轉發有關消息的論壇上,有些留言就加鹽加醋攻擊政府,有些更造謠生事,例如有留言指「《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供利益予他人,以誘使或酬謝該人士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即屬違法。」

這個貼文一出,鼓勵了很多人出來罵政府和廉署,說《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明明規定提供利益誘使他人投票,即屬違法,為何廉署會說鼓勵投票在條例中沒有施加限制?

不過只要翻查《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就會發現完全不是留言者所寫的內容。第11條指,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包括任何人無合理辯解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即屬違法。

真實的第11條是「提供利益予另一人投票予某候選人」,而不是「提供利益予他人投票」。這個留言者有意將法例本來禁止提供利益叫人「投票予某候選人」,改為提供利益叫人「投票」都屬犯法,很明顯是製造謠言。

有關留言引起很多人辱罵廉政公署。其實這種有意寫出虛假的法律內容,已經涉嫌觸犯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的煽動意圖罪。第24條規定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特區中人對特區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即屬違法。留言者創作條例內容,然後指稱廉政公署有法不依,令人憎恨廉署,已經有觸犯煽動意圖罪之嫌。

究竟網上湧現這些似是而非的訊息,衍生出一些篡改法律的內容,然後煽動公眾憎恨政府,亦有叫人不要在12月7日投票,是一些隨意的留言,還是有意的煽動呢?

一般人即使想罵政府,也不會花工夫去改寫《選舉(舞弊或非法行為)條例》的內容,所以這種行動的確十分可疑。如今國安公署有言在先,對所有意圖干預破壞選舉的行徑,聲言會依法嚴懲,已經是一個很重要的警示。

這些人有意發假消息針對選舉,發帖人或留言者很可能不在香港,他們惡意攻擊本港的制度,但自信政府不容易追究他們。問題是如果其他人在網上愚蠢地轉發相關內容,呼籲人攻擊政府甚至抵制選舉不去投票,就很容易身陷法網。

看來要攻擊香港選舉的行為並不簡單,其他人不要隨意附和,以身試法。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