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張劍虹求情指角色被動 曾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影響 惟法官指無實際退出串謀行動

2026年01月12日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與同案另8名被告周一(12日)起進行求情。代表《蘋果》前社長及《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的大律師求情指,張的角色被動,僅聽從主腦黎智英的指示,在《國安法》生效後曾試圖游說其他人減低犯罪行為的影響,以「35+顛覆案」中的區諾軒為案例,冀法庭考慮角色而減刑55%。惟法官指,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
控方庭上讀出其他被告的背景。張劍虹在香港出生,擁有傳理學學位,並無刑事紀錄,曾擔任《蘋果日報》的社長及行政總裁;陳沛敏在香港出生,此前並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擁有商業學位,被捕時是《蘋果》副社長;羅偉光在香港出生,無刑事紀錄,在香港讀大學,被捕時是《蘋果》總編輯;林文宗在香港出生,曾於2018年涉酒駕,在香港接受教育,教育程度是碩士,2019至2022年期間擔任《蘋果》執行總編輯;馮偉光在香港出生,此前無刑事紀錄,擁有社會科學及傳理系學位、及哲學碩士,之後英國進修國際關係碩士,是《蘋果》英文版總編輯;楊清奇在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被捕前是《蘋果》主筆。
控方透露,3名被告張劍虹、陳沛敏及林文宗均依賴《國安法》第33條,即若3人曾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便可獲得減刑。
法官李運騰問及,辯方張劍虹何時曾開始「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代表被告張劍虹求情的大律師劉卓言指,黎智英欲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作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的嘉賓時,張劍虹曾向黎指此舉「會唔會好敏感?」,欲阻止黎智英邀請基恩作客,而在《國安法》生效後,張劍虹曾盡力說服他人不要繼續違法活動;惟法官李運騰問及,法律上要完全中止個串謀,惟承認量刑是考慮被告有無盡力,但字面上要看相關活動有否中止才可受惠,惟是酌情權的比重。
劉指,無論從《基本法》和《國安法》而言,都是一個比重(weight)的問題,提出在「35+顛覆案」中的被告區諾軒都因嘗試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獲55%的刑期扣減,認為張劍虹的情況類似。劉續補充,張劍虹的求情信提到,當黎智英被捕後,張即與《蘋果》管理層商討,把黎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及相關文章下架,如「攬炒十步曲」及「暴徒訪問」等。
劉指,若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是10年,辯方認為張只是次要角色,黎才是案件主腦,應被判5年或以下刑期。
李官指,《國安法》第20條及 22 條在決定判刑時有兩個要求,即被告是否主腦或「罪行重大」(Grave Nature),而29條則只有一個要求,就係「罪行重大」(Grave Nature),即只看控罪的嚴重性,而不理會被告的角色。 法官杜麗冰指,辯方是指即使屬於「罪行重大」,法庭都要考慮被告的角色;辯方同意,指若法庭認為「罪行重大」的刑期是10年以上,惟是10年抑或20年就要考慮角色,而張劍虹只是次要角色(Minor Role),且受主腦指示,故應以10年為量刑起點。
李官確認,相對之下,黎在串謀中扮演更重要角色,而張劍虹的角色、加上作為控方從犯證人,有接近「金手指」(supergrass)程度,刑期扣減可由55%至接近三分二。惟李官認為,張劍虹沒有實際退出串謀的行動;辯方指,張想減低罪行的破壞程度,如在《蘋果》內部舉辦《國安法》相關的講座等,強調張不是主腦,無控制權,只能減少報道的影響,指張雖然是行政總裁,但沒有實際權力,只能聽從指示。
此外,辯方指,張自中學受洗成基督徒後,持續上教堂,在大學期間參與教會服務,之後又把入息的10分1捐給教會,又把500萬捐給「蘋果慈善基金」幫助基層癌症兒童等;張又在中文大學教授新聞寫作,證明其品格良好;又指張劍虹已顯示出巨大悔意,希望法庭可考慮張的角色,與黎相比,只是一個被動的參與者,望法庭輕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