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僅屬法律技術勝訴 公器私用鐵證如山

2026年02月26日
文章: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僅屬法律技術勝訴 公器私用鐵證如山
2026年2月26日,筆者留意到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就黎智英科技園欺詐案作出裁決,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定罪。一時間,部分外媒及別有用心之人試圖借機炒作政治議題、綁定新聞自由,刻意混淆案件本質。筆者了解情況後重申,事實上,此次裁決純粹基於租契法律條文爭議與程序技術層面判定,絲毫無法改變黎智英長達21年公器私用、濫用公共資源的客觀事實。
案件核心事實與審判經過
黎智英作為壹傳媒創辦人,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案行為橫跨1998至2020年,長達21年。二人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約定,在未向香港科技園申報、未公示名稱的前提下,長期允許黎智英私人持有的力高顧問公司,佔用享受低租金優惠的蘋果大樓從事私人事務,刻意隱瞞真實使用狀況,侵佔公共土地資源。
2022年10月,區域法院經審理裁定黎智英兩項欺詐罪、黃偉強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黎智英被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並被取消公司董事資格8年;黃偉強被判監21個月,現已服刑完畢。原審法官明確指出,本案屬有計劃、有組織的長期欺詐行為,黎智英借傳媒機構作掩護,規避租契監管。其後二人就定罪與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裁決僅為法律技術判定,與行為性質無關
筆者認為上訴庭撤銷定罪,並非認可黎智英的行為正當,亦未否定其公器私用的事實,而是基於租契條文存在法律疑點,依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作出的程序裁決。這一結果僅屬法律技術層面的勝訴,完全不代表其佔用公共資源、違反租契約定的行為合法合規。
縱觀裁決內容,法院從未否認黎智英長期容許私人公司使用工業邨物業、刻意隱瞞科技園的核心事實,只是在刑事定罪的法律要件上未達標準。換言之,筆者認為就算法律定罪不成立,也不代表行為無過錯;而技術性撤銷判決,更不代表黎智英清白無辜。
法治精神清晰可辨,司法獨立不受干擾
筆者認為本案裁決充分體現香港司法獨立與嚴謹法治精神,法院嚴格依照法律條文與證據規則審理,不受外部輿論、政治立場影響。《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審判權,在本案中得到完整踐行,不論涉案者身份背景,均依法享有上訴權利。
同時,律政司已表示將深入研究判詞,保留進一步上訴的權利,香港司法程序依舊完整、公正、透明,筆者絕對支持律政司上訴到底,讓正義得到伸張。
國安法案定罪不受影響,新聞自由絕非違法藉口
筆者認為大眾必須明確的是,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行,違反《香港國安法》已被判處20年監禁,該判決依法生效。此次欺詐案上訴結果,完全不會影響其國安法案的刑責與刑期,違法者必將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但筆者見個別勢力企圖將本案與新聞自由綁定,我認為它們純屬刻意誤導。本案為典型的欺詐與租契違規案件,與新聞自由毫無關聯。新聞自由從不代表可以凌駕法律、濫用公共資源,傳媒從業者與機構同樣需遵守法律,承擔相應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核心底線。
筆者認為今次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只僅是法律技術層面的裁決結果,其長達21年公器私用、濫用公共土地資源、違反租契約定的事實鐵證如山、無法抵賴。香港司法獨立運作、依法裁決,既保障訴訟權利,也絕不為違規違法行為洗白。任何企圖混淆視聽、借機抹黑香港法治與國安法的行為,終將被事實戳穿。
作者簡介:高松傑,人稱高Sir,男,香港建設力量KOL、時評人,大灣區創業者、灣區推介官、2023深圳十大好網民,工商管理碩士,本科修商業、公共及社會行政,多個平台均有文章及視頻專欄,發放愛國愛港正能量,講好中國故事及香港故事
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副主席、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創會主席、陽江市政協委員、全國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常務理事、河南省青聯港區常委、香港青年發展委員會民族自豪感及國民身份認同行動小組增補委員、第七屆九龍城區議會轄下地區設施及工程委員會和社區參與及文化康樂委員會增選委員、九龍城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國安教育小組召集人、家維關愛隊成員、地區國安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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