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行「對訟式制度」 法官提問不能過界

2026年03月26日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法庭是彰顯公義的地方,這個原則源於1924年一宗案件R v Sussex確立 , 大法官Hewart 於判詞中講到: 「公義不但必須彰顯,而且必須毫無疑問地在眾人面前彰顯」(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話成為法律界的金科玉律。
法官在審訊中扮演關鍵角色,應基於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出判斷。然而,法官應否主動介入,例如向證人發問?若過度介入,敗訴方往往以「法官加入戰團」(Descending into the arena)為由上訴,指此舉損害公義。那麼,如何界定法官的提問是恰當還是過度?
香港法院採用「對訟式制度」(adversarial system),相信「真理越辯越明」,事實由控辯雙方透過舉證與盤問釐清,法官猶如球證,保持中立,不應落場。相比之下,大陸法系採用「查問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認為「真理是經調查而得出的」,法官在審訊中擔當更主動的提問角色。
在對訟制度下,法官應維持客觀中立,避免過度介入或過早表態,以免影響公平審訊的印象。不過,有法律學者認為,若一方因資源或能力所限未能有效提出關鍵證據,法官作出中立澄清有助避免技術失誤;又或證人答非所問時,法官適當追問可提升效率,但必須小心不讓人感覺偏幫任何一方。
判斷法官是否「加入戰團」,一般採用「理性人測試」,即合理的人會否認為法官的提問保持中立,使被告獲得公平審訊。上訴方毋須證明法官實際偏袒,只需證明其行為令人合理擔憂「看似偏袒」,就可能上訴成功。法官發問的性質與次數是考慮因素,但次數本身並非決定性。
法官有責任確保審訊有序進行。若律師未能有效引導證人,法官可適當發問以釐清事實,只要態度不偏不倚,仍屬恰當。總括而言,除非必要,法官應避免干預,尤其盤問環節,以免影響與訟雙方大律師的盤問效果。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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