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應付的是國家級對手

2026年03月26日

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部分反對派人士就在網上散佈消息,指市民的手機隨時會被警方截查時勒令解鎖,又指記者的手機隨時被查。

在如今複雜多變的地緣政治形勢底下,各國都加強保障國安的法律。香港反對派人士往往以西方為師,電子裝置的「解鎖令」,早已在「5眼聯盟」多國通行。香港政府在提交立法會檔案中,亦引述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和新加坡的法例中,都有同類強制提供電子裝置密碼的規定。這些政府在制定相關法例的時候,都認為防止犯罪原則大於隱私權及緘默權,所以設定有關法例。

一、西方早已立法

可以先看看外國的相關立法:

-- 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第1I部訂明,達反「解鎖令」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 澳洲《1914年犯罪法》第3LA條的罰則,最高可判10年監禁。

--⁠新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罰則最高藍禁3個月。

-- ⁠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第39條和40條,檢察官可以授權警察獲取任何加密信息,如不遵守最高可罰款1萬新加坡元(約61,000港元)或者3年監禁。

當中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的罰則均較香港嚴厲。

而美國聯邦憲法第5修正案有「不自證己罪」的保障,手機密碼是一種意志思想的產物,依據第5修正案的精神,任何人皆無法強逼他人揭露所思所想並陷自己入罪,所以亦無立法規定手機持有入要提供密碼解鎖。但美國政府亦找到繞過第5修正案的辦法,現在的手機可以用面容或指模等生物特徵解鎖開機,面容和指模只是一種生物特徵,並非語言及意識,它無法代表一個人的思想,自然不會有自由意志被壓迫,亦不須受到第5修正案保護。目前只要經由法院合法地核發令狀,美國警察有權要求手機主人將手指壓在螢幕上,或要你睜開雙眼讓手機掃瞄面容,強制解鎖,不服從法庭令狀就犯上藐視法庭之罪。

西方各國為了加強反恐,甚至只是調查罪案或非法移民,都會要求解鎖電子裝置,香港要求並非獨有。

第二、香港由法庭把關

香港警務人員要解鎖電子產品,需要向法庭申請手令,由法庭負責把關。如果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就是要有合理懷疑涉案人的電子裝置裡面,藏有與《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才能取得法庭手令。所以完全不是如反對派人士所說,警方隨便可以在街上截查市民,要求他解鎖手機。

三,個別行業無豁免

就傳媒可否以「保障消息來源」為由,拒絕被警方解鎖手機,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無論從事任何職業的人都要守法,不會因為特別一個職業就可以不守法,所有人都要根據法例交出涉及國安案件的材料。

新聞保密在英美等國家都沒有特權,亦不能成為拒絕解鎖電子產品的合理辯解,這是國際慣例。英國曾經有記者因為拒絕披露訊息來源而被判囚,而澳洲警方早在2014年根據《犯罪所得法》,調查七號電視網是否支付高額費用,以換取對剛獲得假釋的販毒犯夏佩麗·科比(Schapelle Corby)的獨家採訪,哄動一時。所以即使在西方國家,保護消息來源亦非拒絕解鎖電子產品或阻止搜查傳媒的理由。

而黎智英事件也是一個好例子。2020年8月10日,香港警方搜查壹傳媒總部大樓,並拘捕其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個公司高層,最後將他們起訴定罪。警方亦成功取得法庭手令解鎖黎智英的手機,獲取他觸犯《香港國安法》的重要證據。這個例子剛好證明,傳媒中人都會觸犯嚴重罪行,亦不能免被調查。

總括而言,即使在西方世界,電子產品的解鎖令已非常普遍,類似的法例在西方國家比比皆是,甚至比香港更為嚴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是最嚴重的罪行,執法部門需要有有效的權限,去調查打擊。如今《修訂細則》已經設定有法庭把關,保障人權。但另一方面,國安法例主要針對最高級別的罪犯,甚至是國家力量,他們資源豐富,詭計多端,極難防備,他們不是你和我那樣的普通人。

不要低估香港的國安風險,在面對國家級對手的時候,香港極其脆弱,需要築牢法律圍牆,才可以防止嚴重侵犯國家安全的案件發生。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