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的形成--口頭協議是否成立?

2026年04月12日

作者:李法言

大家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往往會無可避免涉及合約或口頭𠄘諾,買一公斤生果不足秤可否追討? 借幾千元給朋友沒有借據又有無法律約束力可追他還錢呢? 這些問題都涉及合約法。

法律上並無規定,合約一定需要用白紙黑字寫下來(樓宇買賣除外)。在一般情下,合約要成立及有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 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要約 (Offer);
2. 另一方接受該要約(Acceptance);
3. 該交易是有代價的(Consideration,又稱約因),簡單來說即不是免費;及
4. 雙方有成立合約關係的意圖(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contract)。

「要約」(Offer)是合約成立的第一步,指一方明確提出條款,表明願意受其約束。重要案例包括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 (1893),確定了向未指明對象的公眾發出的明確承諾,亦可構成要約。要約必須與「邀約」(Invitation to treat)區分,例如在櫥窗的商品標價、或廣告展示通常僅為吸引他人提出要約的「邀約」。

「要約」的經典案例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突出了提出「要約」的一方,有明確表明在特定條件下願意與對方訂立合約的意圖,Carbolic Smoke Ball公司在廣告中承諾,若用家按照指示使用其「煙球」後仍感染流感,將賠償100英鎊。Carlill女士按指示使用煙球後依然患病,但公司聲稱廣告僅是作推銷,並不構成要約。法庭判決廣告構成正式的「單向要約」(Unilateral offer),因為廣告內容明確、具體,而且表明了提出要約的法律義務。用家按指示使用煙球,即為「接受要約」(Acceptance).

但必須區分「邀約」和「要約」,商店將商品放在貨架上標價,通常被視為「邀約」,即邀請顧客提出購買請求,即是要顧客提出「要約」。顧客走到收銀台付款才是「要約」,店家收款為「接受」。廣告通常僅被視為邀請公眾前來詢價或發出要約,除非廣告內容明確保證一定條件。因此,「要約」必需是明確、具體、且有意圖受約束的。日常生活中的自動販賣機、尋犬啟事(懸賞廣告)通常被認定為正式要約,而一般的店面陳列則是邀約。

「接受」(Acceptance)必須是絕對且無條件的,並傳達給提出要約人。案例包括:Moran v. Salford University (1996) (受約人依條件接受,合約成立);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 (廣告懸賞行為構成接受,合約成立);以及確立「郵寄規則」的案例,即信件在郵寄時即構成接受,在Moran v. Salford University案例中,大學向原訴人發出錄取通知(要約),原訴人同意條件並接受(接受),大學後發現出錯想反悔。但法庭裁定,當原訴人明確接受要約時,約束性合約已成立,不論大學提出要約時是否出錯。

「代價」(Consideration)是指合約雙方交換的價值,即一方承諾達成合約願意付出的對價。原則是「無代價即無合約」。代價必須有足夠的價值,但無需等值(Must be sufficient but not adequate)。在Chappell & Co Ltd v Nestle Co Ltd(1960)案例中,確立了「代價」不一定要等於市場價值。雀巢公司提出可以用巧克力條的包裝紙加上少量金錢換取唱片,儘管包裝紙在市場上幾乎無價值,但法庭認為包裝紙是合約代價的一部分,只要各方認為這對他們有價值,哪怕是微小的東西,甚至是巧克力包裝紙,也構成合約上的合法代價。

不過,過去的代價(Past Consideration)不能構成有效代價。Re McArdle (1951)一案顯示, 如果一方的行為是在承諾作出之前已經完成,則該行為不能作為隨後承諾的有效代價。在此案中,家庭成員在承諾支付費用前已經完成了房屋裝修,該裝修被認為是「過去的代價」,因而無效。

「有意締結合約」(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contract)亦是合約成立要素之一,意指雙方有意圖使立約受到法律約束。若僅屬社交閒談或家庭玩笑,無意產生法律後果,則不構成法律合約,例如家庭成員、朋友間的日常約定(如請客吃飯、借車),通常假設雙方不希望由法院介入處理相關爭議,通常被視為道德約束而非法律約束。

至於另一經常受到爭議是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約束力,口頭協議其實與書面契約一樣受到法律保護,但僅限於非「要式契約」(Contract in a Deed),即法律未規定必須書面寫下來的契約。對於非常重要的契約,法庭不能承認口頭形式,核心問題在於「舉證困難」,若發生爭議,追討權利的一方必須負責證明協議的存在與訂約細節(如有無錄音、轉帳記錄、證人等證據),經典案例莫過於周星馳與于文鳳有關口頭協議分紅8000萬元的有效性,法庭認為二人之間的交流只是情侶間的日常閒談,極不可能是想訂立具約束性的商業協議。法庭認為兩人的戀愛關係是此所謂「協議」中決定性因素,正正由於他倆是情侶,「協議」的措辭才會這樣含糊,並且對「協議」的實際內容缺乏深入討論,因此,法庭裁定雙方沒有達成具法律效力的口頭協議,所謂的利潤分成只屬自願式的饋贈。

總括而言,合約可以以口頭方式訂立,但假如發生爭議,要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甚為困難,更遑論要確立合約條款是經過仔細考慮下達成的清楚共識。在欠缺明確的證據下,法庭對於承認存在具約束力的合約持保守態度,因為其中一方可能需要在未有締結法律關係意向的情況下履行協議。因此訂約方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欲訂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務必擬備一份清晰而完整的書面合同,就能確保締約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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