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宏福苑獨委會聽證展開 學者:先找出「事實」 專家:邊查邊改善

大埔火災|宏福苑獨委會聽證展開 學者:先找出「事實」 專家:邊查邊改善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周四(19日)舉行首場聽證會,將透過證人的口述證供、書面陳述等釐清大火的相關事實,查找大火起因、維修工程是否涉及圍標或不當合謀、監督有否疏忽等各方責任,並審視現有制度和法例等,在9個月內提交報告。有學者和專家認為,獨立委員會最大的目的是搜集不同持份者提供的資料,透過公開的聽證會和透明度,讓公眾能得悉大火的整個畫面,繼而進行整合和分析,從中查找問題所在,由相關部門跟進改善,「邊查邊改善」,最終目的是避免同類慘劇重演。

宏福苑大火的獨立委員會明將舉行首場聽證會,查找大火起因等。巴士的報記者攝

聽證會先反映「事實」 執法及問責後續處理

都會大學副校長鄺志良教授接受《巴士的報》訪問指出,據海外類似因事故而舉行的聽證會經驗,其目的或意義的重點,先不是如何去問責,這是後續需要跟進,「因即使涉及刑事或民事成分,都由法律部門去處理,司法層面不是聽證會要做的」。

反而,他認為,聽證會更多是搜集事實 (Fact Finding) ,從各方持份者中搜集資料,從聽證會中反映「事實」,「先不是討論對與錯,是要把事實放埋一齊再去分析。」他認同,最大目的是要避免同類事件重演。

都會大學副校長鄺志良教授指,聽證會是搜集事實 (Fact Finding) ,從各方持份者中搜集資料。

至於委員會的調查最終能否符合災民及社會的期望,鄺教授認為,從社會角度,當然是政策能「惠民」及「可執行」。他說,宏福苑大火受國際關注,而牽涉的法例和制度極多,「作為一個現代化城市,我們都重視究竟如何執法或監管才最有效,我相信社會是重視政府的執行力和監察力,將來點行下一步,立法及執法要更有效率。」

但從災民角度,他認為更重要是如何安置及善後心理輔導要更成熟和完善,訊息發放更一致,政府由更高層次的官員去統籌各部門,讓宏福苑居民不要有錯誤期望。他認為,災民的期望不是聽證會能處理,是由政府部門跟進處理的。

他指,據過去本港兩宗重大事故,即南丫海難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及2018年九巴大埔車禍後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其實市民最期望是盡快得到資訊,「要搵到人或單位去問責,會拖太耐,委員會應先用較短時間把基本事實講出來,有初步建議,之後才是考驗政府的決心和執行力;又或之後有人代表居民去作出檢控等。」

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黃澤恩認為,聽證會最重要是滿足公眾對宏福苑大火的知情權,得出更全面的畫面。

透過證人作供 得出更完整畫面 

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黃澤恩認為,聽證會最重要是滿足公眾知情權,每場都涉事單位或居民作證,整個聽證可能有逾百證人提供資料,「聽證會最大作用是透過證人講,有逃生的居民、有大廈管理員等等,大眾從而知道大火的事發過程,以往好多只是傳聞,但聽證會好透明、仔細,還可能就同一件事有幾位證人以不同角度去描述,讓委員會可以比較相關資訊,得出更全面的畫面。」

至於後續跟進和改善,他認為政府不會等9個月有調查告才去做,「現在已做緊,如不合規格的棚網要下架、承建商要在維修工程期間確保逃生路線暢通無阻、關警鐘要申請等等,這些技術的規管要一路調查一路做。」

或需就工程是否涉貪或違規等議題 行使更大權力

不過,他認為,要審視樓宇維修工程是否有不當合謀串連、涉貪圍標或違規招標等,單靠委員會傳召證人提供資料,未必能達到預期效果,「無人或公司會承認涉貪,又或證人會拒絕提供資料或唔記得,但調查唔可以『唔拖唔水』。」

因此,他認為,當委員會在審視過程中,發現有此現象,就可能要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按香港法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就相關事宜行使法定權力,獲取所需的資料和事實,「到時證人要宣誓,不能作假證供,也要交出相關涉事的文件或證據,才能查出真相。」 

此外,他又指,今次事件亦涉及不少維修工程、防火等專業問題,若要檢視現行制度規管問題,如檢驗棚網是否阻燃等,委員會3名委員未必熟悉,那就要由2位大學學者顧問或熟悉流程、有經驗的專家協助,才能提出可行建議。

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陸啟康(中)、委員為陳健波(左)及歐陽伯權(右)。政府新聞處資料圖片

去年12月政府委任獨立委員會時,提出委員會有4項職責範圍, 包括一)就大埔宏福苑起火、火勢迅速蔓延和造成的人命傷亡及財產損毀,審視成因和導致火災發生的情由;大廈配置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及其有效運作的監督和責任問題;有關的樓宇維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標準、監督和日常維護制度是否足夠;二)針對樓宇維修工程,現行安全標準的用料清單是否全面,有關的驗證和檢測制度是否有效;各環節的監管人員(包括政府部門人員、授權負責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等)的角色和責任承擔;和上述問題相關的責任。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審視相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等問題;三) 檢視現行相關法律的規管及懲罰是否足夠;四)就上述問題提出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