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承辦商16次申請關閉消防裝置 拖延停用半年 專家:現行制度中鑽空子 監管須改善

大埔火災|承辦商16次申請關閉消防裝置 拖延停用半年 專家:現行制度中鑽空子 監管須改善

宏福苑獨立委員會今(20日)舉行第二場聽證會,就火災當日兩項主要消防裝置及設備失效,包括火警警報系統、及消防栓/喉轆系統,其中揭露相關消防系統已停用超過半年。負責消防裝置的註冊承辦商「中華發展有限公司」在處理消防水缸維修工程期間,先後16次,為宏業建築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每次申請延長14日,導致8座大廈的消防栓和火警警報系統直至火災發生當日仍然關閉。

宏福苑在消防裝置停用了逾半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中華發展」董事承認,從未派員到現場視察工程進度,亦未評估消防系統長期停用對安全的風險,只是應「宏業」要求提交文件,並每次收取3000元報酬。而期間,消防處未有就「中華發展」多次延期申請關閉裝置而作任何查詢。同時,宏福苑物業管理公司置邦(ISS)關閉消防泵總電掣,令火警警報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消防處在巡查時亦未查證。

按現行《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確保大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維持在有效運作狀態,並須聘用承辦商每年至少為大廈的相關系統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取得「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若工程有需要令消防裝置通宵關閉,或關閉時間逾24小時,相關人士需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消防人員在收到申請後24小時內需進行風險評估,承建商進行維修後亦要提交「恢復消防裝置聲明」。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指,現時相關監管是很大程度是一個依賴信任的制度。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指,現行的監管制度上很大程度是依賴信任,「既然專業的承辦商申請需要關閉,當然有合理的原因,消防處收到相關申請後,就衡量當區的消防局是否足夠人手和資源去準備和配合,當這座大廈一旦發火警時,其消防設備關閉了,或需更人力物力去協助救火。」

他說,制度上沒有特別訂明承辦商需要在關閉相關消防裝置前,向消防處作出申請,並在消防處批准後才進行,「有些情況是突發性需要維修,那可能需要立即關閉;又或工程牽涉明火,消防警鐘系統因有自動煙霧感應,或造成很多『誤鳴』(False alarm),故為免滋擾居民而要關閉。」正因如此,承辦商或有機會濫用現行制度去鑽空子。

惟他疑惑,承辦商不斷申請延期關閉,作為有最終責任的業主立案法團是否應該作出查問,「就目前所掌握的資料,匪夷所思的是不止1座樓,8座樓的消防裝置都需要同時關閉?它們應不可能屬同一電源,若將『掛牌』(關閉通知書)的日子不斷拖延,點解無人問原因?消防處又是否應介入?」

他說,今次事件反映現行制度需改善,監管當局不能再單靠對註冊承辦商的信任,要確保承辦商在申請延期關閉前有合理原因,亦要承辦商本身及消防處亦要監察工程的進度,不能不斷拖延,「不能以承辦商或政府部門行政方便為本,而是要以市民為本,要收緊制度要求,如承辦商要提交進度文件、監管部門亦加強巡查等。」

專家質疑,承辦商有何需必要性要把消防喉轆系統關閉。 

消防顧問梁錦德認為,現行法例不容許消防系統長時間關閉,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確保系統有效運作,「業主是否同意關閉?是否有人架空了業主?」他指,不明白為何要關閉消防喉轆系統,「因手動警報系統串連消防喉轆系統,而警鐘又制動消防泵,唔明白要將喉轆關閉,警鐘要敲爛才響,不是自動感應,不會誤鳴。就算因消防喉轆漏水要維修,都係拆一段換一段,不用停半年。」

他認為,消防處需要把關,若接二連三收到關閉裝置的申請,有否要求承辦商解釋拖延原因,執法上是否需要更嚴謹,而且最終是法團責任,管理方亦要提出質詢。

「鴻毅」有責任核實中標承建商記錄

此外,聽證會又揭露「鴻毅」作為工程顧問公司,涉嫌刻意隱瞞「宏業」過往的定罪紀錄,令宏業在表面上顯得更為吸引,從而影響業主的選擇。「鴻毅」在撰寫評標報告時,聲稱「宏業」無定罪紀錄,但事實是「宏業」過往有多次刑事定罪。有「鴻毅」員工甚至稱,發現報告中的訴訟個案、不良新聞等內容被刪除,曾向董事黃俠然查詢,但對方叫他不用理會。

香港工程師學會前會長黃澤恩指,業主聘任「鴻毅」時,合約有要求其職責包括核實有機會中標的承建商記錄,「至少要在判標前核實,最好在落標前核實」,承辦商不能呈交不實資料,否則涉欺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