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兩消防承辦商瞇埋眼「遙控監督」 專家:關鍵工程應到場評估 未遵從消防通函每日完工重啟系統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調查委員會今(8日)於中環展城館舉行第二輪首場聽證會,2間涉事消防承辦商「宏泰」與「中華發展」董事接受委員會代表大律師質詢時,揭露他們都從未親赴宏福苑現場視察,僅透過下屬匯報或拍攝照片了解情況,僅「你聽同事講、同事又聽人講」或「橡皮圖章式工作」,甚至向消防處申請「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也僅「瞇埋眼」入紙。有專家表示,「遠程監控」的前提是必須全面、清晰及即時,若長期僅以片面或過時的影像作關鍵判斷,不符合專業責任。
專家又指,現時消防處的通函指引(F.S.D. Circular Letters)有指示承辦商每日完成相關工程後,在可行情況下應重新開啟消防系統,惜多數人並未遵從。

涉及重大工程高層應到場親察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以「遠程醫療診斷」為例,指透過照片或影片遠程評估雖可理解,但「不應成為主流方式」,認為臨場才能從多角度觀察、聆聽聲音、觸摸物體,是最理想評估方式。然而,他也理解承建商高層人員未必能親到每處地點視察,尤其「八座樓檢查點眾多」。但若長期僅依賴「二手資訊」而未親身視察,即不符「全面」原則。他強調,即使收到資訊,高層也須核實其完整性,「不能夠是局部,也不能夠是Outdated(過時)」。

消防顧問梁錦得指出,現行制度並未規定消防承辦商「簽署人」必須親到現場,尤其對大型承辦商而言,簽署人往往無法到所有地盤,一般由下屬代為處理屬常見做法。相對而言,小型公司則較多親自執行。他認為,高層是否親到場視察,與其「責任感」相關。以宏福苑為例,當涉及全部消防系統及消防水缸清空等重大工程時,高層應親自評估現場狀況,掌握潛在風險及額外需求。

高層應要「打爛沙盆問到篤」
然而,僅憑照片或影片能否充分掌握情況,何永業指,消防系統的各組件狀況各異,「若屬扲手、擊碎玻璃等故障,拍照即可判別;但涉及水泵運作等,或要親臨現場,聆聽運轉聲、感受溫度與震動等。」他強調,照片或影片僅能反映客觀現象,但作為負責任消防承辦商,應以「系統能否有效救火」為核心關切。
他認為,承辦商高層更應「打爛沙盆問到篤」,主動追問「為何水缸工程14天仍未完成?」、「工程進度為何停滯?」等。

梁錦得補充,僅靠影像紀錄監督工程質量與進度有其局限,「電子相關的問題就不會反映出來」、「照片能顯示警鐘能否鳴響嗎?」拍攝者的取景角度與設備限制,亦可能導致關鍵狀況未被記錄,從而影響判斷,「拍不到就看不到」。

關鍵在於各階層上下有專業精神及責任感
當被問及是否應加強或改善現行的監督與匯報機制時,何永業表示「機制本身並無問題」,問題在於有人利用機制所賦予的權利行事,「增加規條就能推動問責嗎?」他認為,若人員缺乏專業精神與責任感,在機制中添加再多條款,也只會使程序更趨複雜,「機制永遠都是沒有完善的一天,有規矩但不認真執行,機制也形同虛設。」

梁錦得則指出,消防承辦商中的各級人員都應接受培訓,清楚認識自身責任所在,不應只依賴上級監督。他強調,承辦商內的水喉匠與註冊電機工程師等技術人員,同樣須具備責任感,承擔相應專業責任。
現行條例未要求簽署人必須考取法定牌照
「中華發展」提交的SDN中,申請人「嚴生」具備相關學歷及屬合資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但最終簽署人卻為另一名不具備相關學位的董事梁秉基。何永業認為,此做法在合法性與程序上確有可商榷之處。

他從法律實體角度分析,若原申請人因休假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而改由另一具備同等學歷、資格與經驗的同事簽署,只要該人願意承擔全部責任,尚可理解。但他質疑,「該公司為何安排不具資格者簽署?為何無人跟進簽署是否有效?簽署時是否應列明簽署人姓名、身份證明及資格資料,以便追溯責任?」
梁錦得則指出,香港直至2002年才在消防界別設立消防工程師的資格,而消防承辦商的條例早於1950年代已存在,故現行條例並未要求簽署人必須考取法定牌照。
事實上,目前消防承辦商無論持一級或二級牌照,其技術人員主要是針對水喉匠或電機工程師的資格要求,並未強制要求具備消防工程師的身份。

承辦商不能盲從大判要求
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大律師杜淦堃披露,中華發展曾每隔14日提交一份SDN,累計在宏福苑8座共提交了多達85份。其董事梁秉基作供時亦承認,公司行事猶如「橡皮圖章」,「宏業叫你做,你就做」。
何永業表示,從行業慣例看,由大判主導流程、承辦商配合的協作模式本無不妥。若大判基於合理且專業的理由提出要求,承辦商配合屬正常運作,但消防承辦商首要責任是確保消防系統維持可操作狀態,保障居民安全,故承辦商必須秉持專業精神,獨立判斷大判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梁錦得則指出,消防處設立註冊承辦商制度,旨在讓持牌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為消防安全「把關」。若承辦商僅被動地遵從指令,而不主動審視其必要性,即等同放棄法定責任。他批評,「承辦商連自身法律責任何在,也未弄清,更不明白領取牌照的真正意義。」
消防處通函指引:每日工程後應重開消防系統
聽證會亦揭露,「中華發展」在填寫SDN時,並未評估應關閉相關消防系統多久、是否合適,梁錦得指,此舉實際上違反了消防處的通函指引(F.S.D. Circular Letters)。他解釋,消防處一直有發通函,告知及指示承辦商在需要進行維修時,應如何處理關閉消防裝置的程序,並建議在可行情況下,每日完成工程後,應重新開啟消防系統,「因每天工程只需進行8小時,其餘16小時並非處於維修狀態。」

然而,他坦承「多數人並未遵從」相關指引。但宏福苑消防系統完全關閉32周,SDN不斷延期,不論是建築商、消防處還是消防承辦商都難辭其咎,「目前的機制就是如此,消防處並未明文禁止這類做法,亦未積極跟進處理。」
正如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杜淦堃在聽證會上指,消防處有整套要求,要求業界自律,惟承辦商卻濫用消防處的信任,「如果有盡過註冊消防承辦商責任,在大火前去做檢測,「會救返好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