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消防處提6大修例方向 專家:直面問題改革 建議增人手及電子化流程

大埔火災|消防處提6大修例方向 專家:直面問題改革 建議增人手及電子化流程

在宏福苑獨立委員會今 (10日)舉行的聽證會上,負責牌照及審批的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出席作供,針對宏福苑大火帶出的種種問題,他指處方擬循6大方向修例改善,包括承辦商關閉消防設備前須先得消防處批准、加強違例罰則等。有專家認為,相關修訂方向恰當,是「直面問題」改革,但認為可進一步針對問題癥結,效法現時大廈升降機做法,由法團委託消防承辦商作「年檢」及「全年無間斷保養維修」,確保承辦商有法律責任,保障消防設施能正常運作。另專家建議,當局要增加消防處人手,簡化行政流程及電子化,才能有效執法及跟進糾正問題。

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巴士的報記者攝

消防處提出的6大修例方向如下:

1) 消防處考慮將來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前,需先取得消防處批准,並賦予消防處法定權力,以審視關閉設備的具體情況,確認大廈有否足夠替代措施。
2) 現時大廈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僅為業主或法團,修例擬參考電梯條例,將物業管理公司一併納入為「法定責任人」。
3) 引入消防設施違規事項定額罰款機制,加強阻嚇性及執法效率,以取代目前耗時的傳票程序。
4) 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分為3級,持有合資格證書人士可向消防處申請「永久註冊」,全港約有1000個,未來將引入定期續牌制度,規定牌照達一定期限後,便要續牌。
5) 擴加大消防處執法權力,包括加強調查火警時的權限,進入特定處所、檢查及檢取文件的法定權力。
6) 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現時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並無監禁刑罰,正研究用其他修例形式,令罰則「頗大幅度上升」以增阻嚇性。

消防顧問梁錦德指,現有對違規承辦商懲處機制未必太直接。資料圖片

現行制度亦有懲處機制 惟授權消防處直接執法更恰當 

消防顧問梁錦得表示,針對違規營辦商,當局亦明白執法上有困難。他指,現行法例其實有2途徑可處理,包括根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當註冊消防承辦商涉及違規時,消防處處長可將個案轉介召開紀律委員會,若指控成立,可對承辦商作警告、譴責、罰款或暫停甚至吊銷其牌照。

此外,他說,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若消防處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負責必須在指定限期內清除危險,若不遵從,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10萬,甚至若持續未改善,可每日罰款1萬元,甚至可向法庭申請火警危險令,現行有足夠權力去處理,法庭可命令該人在限期內消除危險及採取預防措施,否則將進一步罰款。

但他同意,此兩途徑都「不太直接」,「不論召開聆訊,或用法律訴訟去處理,都較為耗時,所以消防處提升檢控權力,發定額罰款直接處理,都是恰當。」

他又認為,即使消防處有執法權,但關鍵仍在有否足夠人手去跟進及執法。「香港樓宇密度全球出晒名,如果每座大廈都出一張FS251(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數量都好驚人,但編制上都無預人手去跟進,現時消防處只能抽查10% ,有法例都要同時有人手去配合。」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指,電子化流程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

建議加強人手 簡化流程採電子化方案

梁錦得建議,當局可考慮外判予註冊消防工程師處理,由專業工程師覆核FS251或SDN (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 ;又或以電子化減省人手,加快覆核程序,「大數據分析較快,同一個屋苑若已申請了85次SDN,電子檔案或AI可協助,即時顯現,處方有懷疑再跟進個案。」

資深電機及屋宇裝備工程師何永業教授亦認為,電子化在數據處理方面優勢明顯,能避免因手寫表格字跡潦草導致的辨識困難。以FS251為例,電子化輸入數字、英文乃至中文皆清晰無誤,「以往依賴紙質檔案,3、4年後檔案可能已不知所蹤;電子記錄易於追溯對比。」他又指,電子化也可強化當局監管能力,系統可設提示機制,「如規定某日期前須提交,可提前1個月、2星期或1星期前自動向負責人發提醒;日後若需追究責任,便有完整紀錄,無法以『不知情』辯解。」

對消防處建議,日後承辦商若需關閉消防裝置,須事先向消防處提交申請並獲批。梁錦得認為,處方或視乎維修工程的緊急性來批核,「相信會需時,但是好事,政府應加人手處理。現時SDN已失控,根本(宏福苑)無必要8座一齊做。」

何永業亦指出,此舉將責任從承辦商上移至消防處,形容是更穩妥做法,因現行制度依賴註冊承辦商的專業操守與能力,但今次事件反映部分公司的表現存疑。他亦認為,新制將要求消防處動用大量人手處理,確保關閉決定經過獨立專業評估,是「真正直面問題」的改革,建議當局簡化行政流程,在成本效益與安全管控之間取得平衡。

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工程師鍾傑文曾供稱,宏泰只負責年檢,有另一間承辦商「中華發展」負責申請SDN,行內不會「教人做嘢」。

效法升降機做法 法團委託承辦商負責整年維修保養

至於參考《升降機條例》,將物管公司納入大廈消防設施的「法定責任人」,何永業形容為「一大進步」。他指,目前相關責任僅由業主或法團承擔,業主通常「不懂技術」,將保養工作外判予承辦商,但法律責任仍是業主,而今次悲劇更是業主投訴無門,管理公司未盡監督之責,認為修例能促使各方更積極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但梁錦得認為,應針對問題癥結,更進一步效法現時大廈升降機的做法,由法團委託消防承辦商同時作「年檢」及全年的「無間斷保養維修」,「現時消防承辦商只跟合約去做,一間公司做完年檢就完,要再等法團開會,研究招標報價再去委託另一間承辦商做維修保養,或需再多半年時間。」他認為,法團或可招標委託一間承辦商去負責大廈消防設備的全年維修保養,「承辦商便有法律責任去確保消防設施全年運作正常。」 

何永業指,任何改革都需考慮資源投入與效益的「邊際收益」,如將年檢縮短至半年一次,雖可提升安全,但社會整體成本將大增,認為現時修例方更「踏實」及「因應問題」。

承辦商表現不符社會期望 堵「終身有效」漏洞 

針對消防承辦商的監管,引入續牌制度,何永業表示,以往制度假設「考牌即終身具備能力」,但現實中技術可能脫節,專業操守亦未必持續符合標準。而宏福苑事件更反映有承辦商未必符合社會期望。他強調,改革正是回應社會對安全水準的關注,避免「一次通過,終身有效」的漏洞。

梁錦得認為,消防處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警鐘或其他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效法工地採用「臨時消防警鐘」 加強培訓物管前線

另聽證會上,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杜淦堃提到,消防處現時針對SDN的指引,是在大廈的消防栓及喉轆暫停期間,樓層需擺放9公升滅火筒作替代設施,但若連消防警鐘都失效時,問及消防處有否替代「通知走火警」的方案。消防處助理處長姜世明指,正研究及尋找警鐘失效時的臨時替代方法。

梁錦得指,現時工地都會使用「臨時消防警鐘」或「應急報警系統」,「好似港鐵地盤,據我所知都有用『臨時警鐘』,用電量不大,24V電池已可。」他說,甚至可回到60年代,「每層放個銅鑼,又或手搖銅鐘,火警發生時,電警鐘失效,就手動警報,問題是大家有無這個警覺?只是一直欠缺考慮,火警發生時,首要是疏散居民。」他指,消防處亦應在審批SDN時,要求承辦商註明在關閉消防裝置時,必須提供臨時替代方案。

何永業直言,早年火警時,倚賴人力奔走示警,即所謂「敲鑼打鼓」,惟其範圍與效率俱有限;現代警鐘改以電流傳遞訊號,但若連此機制也被弱化,難有更優替代方案,建議必須加強前線人員,包括物管員工的消防系統操作培訓,確保在緊急時懂得啟動加壓泵、操作喉嚨等;消防處亦可透過「培訓培訓者」(train a trainer)模式,培訓合資格志願講師,協助推廣教育。

在宏福苑大火的聽證會上,消防處提出6大修訂法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