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多次就地盤吸煙投訴巡查均不能確立 勞工處主任認執法困難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周二(21日)舉行第16場聽證會,有3名勞工處代表作供,是首次有勞工處人員出席,包括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勞工處高級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1)(行動科)(新界東及觀塘區)李萬邦、以及勞工處總職業安全主任(行動)袁子諾作供。林秀青表示,勞工處多次就地盤吸煙投訴巡查,均不能確立,承認地盤吸煙執法困難,工人單單吸煙並無違反《職安健條例》,需要看附近有沒有火災風險,才能判斷有否違反法例,但強調若發現有工人吸煙,會馬上停止其行為。

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 (行動科)(小型裝修及維修工程第二分處)林秀青加入勞工處27年,去年12月調任法律事務科。代表獨立委員會的大律師李澍桓問及有關勞工處的巡查機制,林秀青指按情況有不同類型的巡查。首先在維修工程開始後後會進行首次巡查,然後視乎地盤大小及性質,每一至兩個月進行一次一般巡查,確保僱員安全及執行安全法例。另外,勞工處亦會針對特定高風險項目進行特別執法行動查。
勞工處曾先後17次巡查宏福苑
林秀青提到,2025年2月曾在本港進行一次特別執法行動,重點針對外牆裝修地盤中的高空工作、吊棚工程、電力工程及吊運工程等高危環節,此類行動一般不定期進行,每次為期兩至三星期,主題因應當時情況而定,例如裝修維修工程或大型建築地盤。

針對宏福苑,林秀青指勞工處先後進行16次巡查及一次加強突擊檢查,合共17次。李澍桓問是否與投訴有關,林秀青指主要是根據機制每一至兩個月巡查一次,但亦有因應接獲投訴較多,加密至每個月都有巡查。她又表示由於宏福苑大維修與地盤工程不同,不用事先通知亦能進入,人員可穿便衣巡查,不會引起工友或承建商注意,處方人員會先查看有否違例事項,巡查投訴位置等,有需要才會找承建商一起巡查。對於有工人早前在聽證會反映,宏福苑工程的安全課僅有兩三分鐘,林秀青認為情況不可接受。
李澍桓指,根據勞工處紀錄,勞工處於2024年7月22日對宏福苑的初次巡查,同時亦是因應7月20日有關工人吸煙投訴作跟進巡查。根據投訴電郵,附有圖片顯示有工人在棚架吸煙,當日勞工處已將投訴轉介消防處,但消防處回覆指非其管轄範疇。林秀青解釋,轉介是因為投訴指涉及違反消防條例,而轉介其他部門可由同事決定,毋須上級同意。而在消防處22日回覆後,林秀青亦指示勞工處關姓同事跟進,但在巡查中未見到工人吸煙,故投訴亦未能確立。
現行法律下單單工人吸煙無法執法
李澍桓指,處方人員沒有親眼見到有人吸煙,不代表沒有人吸煙,只代表未能成功搜證。林秀青同意,但強調「勞工處法例,吸煙不違法」,沒有違犯任何職安健條例,需要看附近有沒有火災風險,才能判斷有否違反法例,但強調若發現有工人吸煙,會馬上停止其行為。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表示,相信是執法難度的問題,稱「前線人員應該感受很深,對吧?我知道政府曾提出一些解決方案,例如要求地盤經理負起執法責任。你是前線人員,相信在執法上會遇到很多困難,可否分享你的想法?」
林秀青回應指,在現行法律下,即使見到工人吸煙,也無法執法。同時,人員會盡量觀察,除了吸煙行為,也會留意有沒有明火。根據現行法律,如果現場有明火,可以發出禁煙令。但在目前情況下,並未出現這種可能。
李澍桓展示另一份2024年8月的巡查記錄,指上面有人圈出了「smoking」一項,林秀青指那是同事第二次巡查時接獲吸煙投訴,從而了解承辦商有否採取措施。雖然無法監控工人吸煙,但可以查核承辦商有否訂立罰則。

紀錄亦顯示勞工處其後發信給承建商「宏業」,指巡視中發現宏業「沒有遵守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其他附屬規例所訂立的有關規定」,並在隨附的「建築地盤視察報告書」列明:「地盤內若使用易燃液體或任何含有該等液體的混合物,或足以引致火警危險的物質或東西,必須採取措施禁止吸煙......」
李澍桓質疑處方既然表示沒有發現工人吸煙,為何會把這部分也寫進視察報告。林秀青解釋,雖然沒有特定法律可對工人吸煙執法,但仍會以書面形式提醒承建商注意工人吸煙行為,藉視察報告作出提醒。
居民曾投訴發泡膠封窗 林秀青同意應加強部門之間溝通
關於有宏福苑住戶經1823投訴窗戶上封有發泡膠板,投訴首先被轉介至屋宇署強制驗樓科。2024年10月16日,有電話紀錄顯示有職員曾聯絡投訴人,獲悉投訴人已自行聯絡房屋署,獲回覆指棚架安全及使用易燃發泡膠板的問題需轉介至屋宇署,故投訴人要求轉介至屋宇署。負責人員回覆要求投訴人提供更多資料,並告知投訴人涉事屋苑若為居屋,應聯絡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

屋宇署人員其後以電郵回覆1823指,引述投訴人指承建商以發泡膠板圍封大廈,以及棚架的竹非完整和發霉,要求將案件轉介ICU處理。而ICU人員回覆1823,指因投訴涉及竹棚安全,亦應轉介勞工處。林秀青回應指,據她理解是屋宇署將棚架的安全問題轉介勞工處跟進,故投訴中提到的發泡膠板問題並非由勞工處負責跟進。
另根據紀錄,勞工處10月23日巡查後發現竹枝完好,亦向地盤管工作出建議,故裁定投訴未能確立。11月11日,林秀青向ICU主管發出便箋,指已處理投訴個案,並向ICU指出棚架竹枝破損、地盤有大量灰塵,以及棚網有阻燃問題,交予ICU跟進。
李澍桓形容,ICU將勞工處叫「落水」,最後勞工處「將波交回ICU」,然而其中的工人吸煙問題並未解決,而且勞工處因職責問題未能就發泡膠板問題向投訴人給予意見。林秀青稱,當日共處理共五個投訴,部分亦與吸煙有關,她同意李澍桓指,可於與ICU的聯絡中明言發泡膠非勞工處範圍,建議由屋宇署跟進,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
宏業交舊棚網證書仍過關 林秀青承認沒有比對過舊文件
關於棚網問題,李澍桓指,勞工處在2024年7月曾要求宏業提供棚網阻燃證書及相關送貨單,根據宏業提供的檢驗報告和文件,上面寫明是「合格品」,證書簽發日期是1月8日。到22個月的2025年11月20日,勞工處因颱風後再巡查新棚網,要求提供新的阻燃證書,但宏業只是再提供2024年的舊證書。時任勞工處分區職業安全主任林秀青在證人供詞指,審核時只留意到測試結果是否合格,但沒有留意到日期。
林秀青在聽證會上承認,當時收到證書後沒有比對過舊文件,同意部門需要改善。她亦指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故只能憑文件資料判斷,亦不會採樣和化驗。李澍桓問,若勞工處沒有專業知識,有否向ICU等其他部門了解何為阻燃。林秀青回答,沒有向其他部門了解過,但2024年曾將問題轉介予ICU。李澍桓質疑若無力核對,勞工處「只是得個做字,沒有特別意義」。
李澍桓又展示了一份2024年10月4日勞工處發給投訴人的電郵回覆,回覆中表示:「根據現時勞工處所執行適用於建築地盤的安全條例中,並沒有涵蓋關於棚網或任何物料的阻燃標準。」林秀青確認這是按她意思發出的回覆。

但李澍桓指事實上勞工處的《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則》(第四版及第五版)均有要求保護幕須具備阻燃效能。第四版要求油布須符合特定阻燃標準;第五版(2024年10月19日生效)更明確列出尼龍網、塑膠布、帆布等須符合公認國家級阻燃標準。林秀青在2024年中已知悉新版本即將生效,上司亦有電郵提醒。
李澍桓質疑其回覆並不準確,林秀青稱,回覆可以更全面,雖然守則沒有寫明標準,但有要求其有阻燃效能。李澍桓指出,勞工處有向宏業索取阻燃證書,且多於一次,證明勞工處對保護幕的阻燃性有要求,故林的回覆是錯誤,若投訴人依賴資料,便會誤以為勞工處沒有標準。林秀青續指,當時回覆不夠準確,因當時是未有標準,但有阻燃效能的要求。李澍桓指出其回覆「不是不夠準確,是直情不準確」。
代表居民的大律師劉晉安問及巡查吸煙投訴時的具體做法,林秀青表示巡查時一般會在地面進行,如有需要也會上天台查看較高樓層的位置。她不會單純只查看被投訴的座數,而是全面巡查整個地盤所有有工程進行的地方。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問及勞工處不向承建商披露投訴來源的原因。林秀青表示根據內部守則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29條,公職人員不得披露因投訴而進行巡查的資料,目的是保障投訴人。她確認收到投訴後會針對投訴內容仔細查看。
關於加強巡查,林秀青解釋是因應收到大量居民投訴而主動進行的,並非特別處理單一投訴。該次巡查中未有見到工人吸煙。關於竹棚架安全,她認為勞工處與ICU均有相關責任——勞工處負責工人安全,公眾安全應交其他部門跟進。她致函ICU是希望他們留意竹棚架的穩定性問題可能涉及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