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火災| 政府代表:承建商及專業人士涉違規及合謀欺詐 認「監管弱點」全力配合調查積極改革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周四(7月16日)在中環展城館舉行最後一輪聽證會的第2場,續由各涉事方總結陳詞。代表9名居民的大律師陳詞指,今次火災是在多方涉事下引發,包括發展商宏業、顧問公司源毅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2間消防裝置承辦商中華發展及宏泰、物管公司置邦、前法團主席等,亦同意政府被誤導,惟部分部門有相關責任;至於政府代表則總結指,公眾要釐清大火「直接責任」及「監管弱點」的分野,面對蓄意欺詐,合謀串連、疏忽、違法濫用行為、甚至欺詐,專業人士未履行法定責任的情況下,指責政府是大火始作俑者是有欠公允,形容宏福苑的承建商及專業人士「濫用旨在保障公眾的機制」,是「證據確立」,委員會應根據證據作出事實裁斷,但政府亦承認現行制度存在5大弱點,已進行或正進行一系列改善措施。

代表李國鴻、羅曉琪、羅曉健、葉家駒、葉信霆、葉信賢、蘇曉峯、鍾小碧及江祥發9位宏福苑居民的大律師譚俊傑表示,居民認為今次火災在多方涉事下引發,並逐一陳述各涉事方責任。
譚表示,針對大火源於工地的煙頭,多名居民指事前曾向大維修發展商「宏業」投訴,管理處亦多次向宏業反映,但宏業一直置若罔聞,只向居民敷衍指已制定政策禁止工人吸煙,但證據顯示從未認真落實,亦未切實制止工人在棚架吸煙。由此可見,宏業管理及監督工人吸煙的問題只流於形式,從未真正重視居民的安全憂慮。
關於工程使用不具阻燃性能的棚網、發泡膠封窗、及8座大廈同時搭棚問題,即使居民作出關注及投訴,但宏業為仍為節省成本,使用不具阻燃力的棚網,又在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巡查時「魚目混珠」,刻意使用其他棚網,試圖掩飾。
至於顧問公司鴻毅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譚指,吳躍是「橡皮圖章」,基本上未見他出席工程現場實地視察,應鴻毅要求簽署及批准相關文件,以換取酬勞,其監督職能形同虛設。宏福苑居民聘用鴻毅擔任工程顧問,是希望其運用專業知識及獨立判斷保障居民的利益,但鴻毅沒履行監察職責,反而多次容許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施工繼續進行,完全辜負居民對其專業的信任。
就消防裝置承辦商「中華發展」,譚俊傑指,中華發展發出「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SDN)而從未到現場,沒有派合資格人員去評估關閉的需要及後果,董事梁秉基確是「橡皮圖章」。至於另一消防承建商「宏泰」,譚俊傑稱,相關人員有幾次機會知道消防系統不在運作狀態,亦知道關消防裝置總電掣已關閉,但因「行規認為話唔好教人做嘢」,而沒有通知消防處或中華發跟進,反映其消極態度,建議未來就大型維修工程統一責任,令承辦商不會再「左推右推」。
就物管公司「置邦」,譚稱,居民關注業主大會的授權票處理手法,「打個交叉都當簽名」是絕對不能接受,置邦本身有指引,但無對授權票作任何抽查,前線員工對指引亦不清晰,培訓不足,居民認為授票亦有監督及設上限,令個別人士無法獲取大量授權票。

譚俊傑指,居民同意涉事方誤導政府的說法,但認為政府亦有相應責任,其中ICU無直接跟吳躍聯絡,預約視察亦令有心人更換棚網魚目混珠,居民建議要突擊檢查。此外,譚表示,居民亦認為除了ICU、勞工處亦同樣只透過提交同一份證書便確認棚網的質素,是過度依賴專業人士自我監管。居民亦認為,勞工處可加強對工人吸煙投訴的跟進準則,建議只要相片拍到工人吸煙已可作實。
至於消防處,居民認為消防未有跟進居民投訴發泡膠封窗、對SDN欠監察,讓宏泰閣、宏志閣旳消防系統暫停7個月,巡查時亦沒檢查消防水泵、消防警鐘等,是不理想情況。
市建局方面,譚表示,居民認為有「招標妥」是因翠湖花園大維修天價事件,要打擊反圍標,但有證據指維修顧問費特別低,工程項目以低價贏得項目,再串謀承建商高價中標,是常見情況,但市建局未有發現投標者檢控或定罪紀錄造假;另市建局收到投訴只向相關部門提出,但居民質疑沒跟進,認為市建局要思考「招標妥」的顧問角色。

譚俊傑又指,居民認為火燒連環船是大火蔓延的原因,但根據委員會專家報告,8座大廈同時及長時間搭建棚架的安排明顯地加劇了火災的風險,專家亦建議以後不可容許相鄰大廈同時搭建棚架,惟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鄧國權原本指會分2期維修,但後又容許8座大廈同時搭建棚架,認為鄧國權這決定與大火迅速蔓延有明顯關聯。
據書面陳詞,居民提出了11項建議,包括1) 於顧問公司合約條款中列明顧問公司與註冊檢驗人員的關係;2) 就業主大會中授權票的核實流程提供標凖指引;3) 勞工處及其他政府部門考慮接納相片及影片證據作為衡 量投訴是否成立的基準;4) 強化市區重建局在推行「招標妥」及工程合約上的監管角色;5) 檢視獨立審查組的定位及與屋宇署之間的分工;6) 檢視獨立審查組在接獲投訴時預約巡查的安排;7) 檢視部門處理投訴及轉介之流程;8) 提高業主閱覧維修工程文件的透明度;9) 政府就大維修制訂一套更嚴謹的安全法例及政策;10) 檢討維修工程期間搭建棚架的安排;11) 統一大型維修工程期間消防系統管理的責任。
此外,居民的書面陳詞中亦提及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前顧問、民建聯區議員黃碧嬌,指黃碧嬌在宏福苑大維修工程前段,尤其收集授權票方面,似乎扮演一定程度角色,認為黃作為區議員及法團顧問的雙重身份,其做法是否合適值得商榷。

之後,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陳詞指,去年11月大火後,12月特首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要真相水落石出。聆訊期間,來自6個政府部門及專責小組的31名證人,在13個聆訊日出庭作供;亦提供近百萬份文件,數據總量超過1TB,無論證據對部門有利與否,均毫無隱瞞。
孫指,自今年3月起,在聽證會聽到不同證供,亦理解傳媒關注聆訊內容,但強調要對各涉事者公平,認真審視各涉事方的角色與責任。對獨立委員會決定不轉為「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孫指,政府表示尊重及理解,認為即使宏業、鴻毅不作供,委員會亦可從其他人、涉事方得到其他證據。他亦指,留意到法庭同其他執法部門發揮職能,委員會跟它們「各自並行」,查明真相並提出建議,如轉做「法定調查委員會」,反而拖延時間,現時是更有彈性及靈活性。
孫靖乾又指,政府相關部門協助參與聽證會,提供大量文件、信息,亦有不同部門代表作供,但聽證會的主要參與者均來自政府,令社會焦點放在政府部門上,忽視其他涉事方的責任,如認為政府屬大火「始作俑者」,想法片面且不公平,又指宏業、鴻毅等涉事方不出席,但政府部門卻全力配合,對比之下,已說明問題是有「專業人士選擇沉默、迴避」。
孫靖乾又提及,有部分傳媒不論是否事實,將大火歸咎於「系統執行的弱點」,並視為火警的直接因素,是有欠公允,質疑此講法是沒有釐清「直接責任」及「監管弱點」的分野。
孫靖乾指,「直接責任」是導致火災的直接原因,而「監管弱點」不能等同火災的直接原因,政府注意到代表委員會的律師團隊是從事後角度去審視,但以事後去評價大火前的制度是需要謹慎。
孫靖乾續指,政府並非推卸監管責任,但認為火災發生、迅速蔓延及造成重大傷亡的直接原因,主要在於承建商、專業人士等私營持份者違規、欺詐或濫用制度。政府以大火後推出的PNRC85為例,現時要求註冊承建商對棚網進行採樣及驗證,規定較以往嚴格,但政府認為,欺詐本質是繞過及穿透制度;若有人蓄意欺詐,不能簡單歸咎監管機構令欺詐得逞。
孫重申,政府於大火後推行各項改善措施,不代表原先制度存在「失當」,強調所有制度決定均基於風險與資源的平衡,而大火前相關制度設計及執行基於當時社會的認知、資源與共識,多數情況下有效運作。宏福苑出現的問題是制度下的極端或異常情況,即多名獲委以法定責任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存在違法甚至合謀欺詐行為,此乃審視制度「弱點」的關鍵背景。
他指,現行規管制度是源於多年前的政策發展,大部分經立法機關仔細審議,反映社會各界在規管監督與專業自治之間取得的平衡共識。同時,政府各部門分工本身並無不妥,問題不在應否分工,而在於如何讓分工更具彈性,避免僵化。

他又重申,政府監督制度基於當時合理前提,即專業人士具備專業知識及專業操守,受守則約束,其資歷及聲譽受制約,故可合理期望其遵守法律規管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亦無理由假設持牌者會蓄意違法或濫用制度。
孫強調,政府同意各部門可以做得更好,對代表委員會的法律團隊就政府部門分工提出若干意見,包括涉及監管框架、法律條文演繹,以及投訴轉介等問題,政府將認真審視。孫指,政府「爭分奪秒」,不等待委員會最終報告才進行優化,「可以做到嘅就盡快去做」。
孫又提到各持分者的角色,認為核心為獲業主委聘專業人士、承辦商,而政府屬「第二層」角色。註冊承建商及檢驗人員、消防裝置承辦商、物業管理公司均有法定責任。消防系統分為被動式和主動式消防安全,被動式即涉及逃生通道、防火結構、建造等,主要由ICU及屋宇署規管;而警報系統、消防栓、灑水系統由消防處規管,故並非政府部門之間推卸責任,而是按不同部門的不同專業範疇處理。
但孫指出,宏福苑承辦商沒履行其法定責任,建築物料亦不附合法例要求,令宏福苑處於消防風險下。2023年尖沙咀海員俱樂部大火後,屋宇署向認可人士明確要求,列明保護網、保護幕、防水油布要有認可標準的阻燃性質,亦有英國的標準等,ICU曾在2025年10月23日向當時5個屋苑,包括宏福苑,提醒物料要符合法定要求,而且ICU有巡查,並對棚網作快速燃燒測試。

孫靖乾指,跨部門專責組的調查報告於2026年5月完成,主要結論包括火災最有可能屬意外性質,由一個熱源,如未熄滅的香煙點燃宏昌閣104及 105室外平台上的可燃物料引起,急速垂直蔓延受大廈內角的「煙囪效應」所驅動,而造成重大傷亡的5個關鍵因素為:1) 火勢迅速蔓延致逃生時間極短;2) 燃燒中的可燃物塌下堵塞出口;3)火警警報系統全數失效;4)發泡膠板遮蔽居民視線並延誤反應;5) 走火樓梯的逃生通道因「生口」而失去防護。
孫靖乾指,獨立委員會委聘的理大專家與專責小組的專家分別獨立進行研究,在所有重要事項上與專責組得出的結論大概一致,認為棚網及帆布缺乏阻燃性能,是導致火災的重要因素;若使用具阻燃的棚網及帆布,初期火勢或可自行熄滅,他認為此結論有說服力。
孫靖乾又提到,有6大因素導致火勢蔓延,包括工地吸煙、棚網沒阻燃性能、使用聚氯乙烯泡沫板發泡膠板封窗、使用其他非阻燃建築物料、後樓梯開設「生口」導致逃生途徑失去安全防護,以及警鐘失效,各持分者則濫用機制,除宏業有份參與外,鴻毅及註冊檢驗人員吳躍沒履行監督職責;中華發展、置邦、宏泰等,均在不同方面導致消防系統全面失效。
首先,關於工人吸煙,他指,在宏昌閣104及105號室外平台發現煙頭,工人在工地吸煙情況持續且有充分記錄,居民多次投訴、物管公司人員親眼目睹、閉路電視亦拍到工人吸煙,工程會議記錄亦反覆提及,但宏業作為總承建商,對工地安全管理負有首要法定責任,明知工人吸煙問題持續,卻未能有效制止,屬「長期管理失當」;另物料堆積亦造成安全隱患,加上吸煙,構成火災發生的條件,但管理公司置邦的跟進亦僅限於把投訴轉達予宏業,未有採取進一步行動,惟置邦應有責任去跟進。
孫指,勞工處於2024年7月至 2025 年11月期間進行了16次突擊巡查及1次突擊監察,頻率高於一般標準。勞工處在巡查及監察行動後,沒有就工人吸煙問題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除因巡查期間未目擊工人吸煙外,亦受大火前就工地吸煙的監管框架所限,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3條,凡任何建築地盤使用或擬使用易燃液體或涉及火警危險的物質等,勞工處處長可發出書面「禁止吸煙命令」,但按大火前的監管框架,除受「禁止吸煙命令」規管的建築地盤外,工人於建築地盤吸煙本身並不違反職安健條例。。

就第2個因素,使用未經阻燃性能認證的棚網。孫指,證據顯示宏業董事何建業明確指示供應商購買非阻燃棚網,「叫你訂就訂,你訂可燃網,唔會找數俾你」,供應商有提出建議,但宏業仍拒絕購買阻燃棚網。到2025年9月颱風後,宏業再次訂購非阻燃棚網, WhatsApp 訊息顯示「不公開 明天下午預ICU燒棚網」,反映宏業曾在ICU巡查前緊急購入115張阻燃棚網作選擇性替換,顯示是深思熟慮,不是一時疏忽,是蓄意欺騙。
孫指,《建築物條例》要求所有用於建築工程的物料,須適合其預定用途並經認可測試,且須採取適當預防措施,註冊檢驗人員負有法定責任,須確保修葺物料符合所有相關條例的要求,相關的作業備考及通告函件亦要求所有在外牆裝設的保護網應具備適當的阻燃特性,並符合認可標準。但宏業蓄意使用非阻燃棚網並提供不可靠的測試證書以掩飾違規;而顧問公司鴻毅及吳躍完全沒履行其監督職責,沒採取任何步驟核實棚網的阻燃性能。

至於第3個因素,使用發泡膠封窗。孫指,工程會議記錄顯示,鴻毅曾警告發泡膠板為可燃物質,但宏業仍堅持使用,分包商確認受宏業董事何建業的口頭指示,以發泡膠板封蓋所有住戶的窗戶。宏業與法團主席的WhatsApp 對話確認宏業知悉第一期維修已安裝的發泡膠板不具阻燃性能。但宏業曾向 ICU人員明確表示,僅會臨時及小範圍地使用發泡膠板,每次三層、打鑿完成即拆除。但發泡膠板實際上在全屋苑範圍內大規模使用超過一年,直至火災發生仍在窗上。宏業向ICU人員所作的陳述完全虛假,而發泡膠本身會產生有毒氣體一氧化碳,有致命風險。
孫續指,鴻毅作為負責監督工程的顧問,完全沒就發泡膠板的廣泛及長期使用提出關注或採取任何監督行動,吳躍亦未曾跟進,漠視監管責任。主席陸啟康問及,發泡膠有冇標準及是否全部可燃?孫回應,沒有明確標準,全部都燒得著。
至於第4個因素,是使用其他沒阻燃性能的建築物料,尤其包括塑料帆布及踢腳板等。孫指,政府化驗所分析確認,在宏福苑使用的兩類帆布,主要由聚乙烯,或聚乙烯與聚丙烯的混合物製成,比棚網更易持續燃燒,並產生燃燒液滴,「呢啲係危險,就算火源移走,都會繼續燒」。專責組的火災測試亦證實,非阻燃帆布將火升級為猛烈大火的加速原因。
他指,《建築物條例》要求所有用於建築工程的物料須適合其預定用途並經認可測試,且須採取適當預防措施。相關的作業備考及通告函件亦要求所有在外牆裝設的塑膠帆布應具備適當的阻燃特性,並符合認可標準,而宏業、鴻毅、吳躍作為註冊承建商及註冊檢驗人員,負有確保所有建築物料符合相關標準的首要法定責任。
孫續提到,第5個因素是「生口」,宏業在所有大廈的走火樓梯約每隔5層開設或允許開設生口,以可燃木板或鋁塑板取代窗戶,讓工人進出外牆棚架。宏泰閣38名在梯間及公共地方罹難者中,有28人在梯間被發現。孫指,屋宇署確認在走火樓梯開設「生口」違反多項規定,包括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6條及「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要求所有逃生途徑必須經常保持暢通無阻,但鴻毅及吳躍亦完全沒履行相關責任。
至於第6個因素是警鐘失效。孫指,宏福苑的消防栓、喉轆系統及火警警報系統共用一個主電源開關,置邦的電工應宏業的指示,關閉所有大廈泵房的主電源開關,同時令喉轆系統和火警警報失效。中華發展獲宏業聘用提交SDN,但從未到訪現場、從未評估關閉的需要或後果、從未親自進行關閉,SDN中僅勾選了喉轆系統等問題,令消防處不知火警警鐘同時失效,而中華發展董事梁秉基亦承認自己是「橡皮圖章」。孫指,宏業明知自身非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仍指示非註冊承辦商進行消防水缸維修工程,並聘用「中華發展」僅負責提交文件,製造合規的假象。
至於負責消防年檢的宏泰,孫指,2025年10月16日宏泰發現消防水缸已清空,於11月19日發現主電源開關已被關,但未有通知消防處,亦未向「中華發展」查詢,亦未有要求恢復電源以進行測試,僅按指示繼續維修工程。管理公司置邦亦有不能忽視的責任,其員工非持牌人員,卻協助宏業在消防缸放水時誤關消防總掣,違反相關規定。
孫靖乾指,宏福苑大維修造價3.36億元,潛在收益遠超於違規的罰款,「用公眾利益做代價」,故在宏福苑大維修工程中選擇合謀,而非互相制衡、互相監察,嚴重削弱監管架構的功能。
此外,孫指,今次救火及救援工作在前所未有的條件下專業地進行,形容要面對四大挑戰,1) 竹棚堵塞多處出入口及緊急通道,嚴重阻礙救援路線;2) 濃煙與高溫經由樓梯間等建築開口,竄入大樓內部,造成環境極度惡劣;3) 全棟大樓的火警警報系統全面失效; 4) 前所未見的多棟建築外牆同步發生大規模火災,火勢沿外迅速蔓延,並影響救援工作。
就集中人手控制火勢而言,孫指,消防處在大火初段決定集中資源於宏昌閣及宏泰閣滅火,同時警方協助附近範圍的疏散,此乃消防處與警方之間行之有效的協作安排,當時雖可選擇抽調人手進入其他大廈作疏散,惟此決定受制於火勢蔓延速度及大廈出入口可能被燃燒棚架雜物堵塞等安全考慮。孫又指,各次火警的升級決定均顯示實際部署大幅超前於正式火警級別,當升至三級時已出動約80%的三級標準部署量;升為四級時已出動約五級標準的2倍,「以往沒有經驗指導應該何時升級」,且正式的火警級別並非限制資源調配的因素,指揮官可隨時直接透過消防通訊中心要求增派資源,且事實上亦已經有行動。
就999熱線問題,消防通訊中心平均在約一分鐘內接聽轉介電話,並進行了約1,500通回撥電話,為被困居民提供持續的安全指引及情況更新。委員會主席在聽證會中亦特別肯定回撥機制的成效。但孫承認,警方與消防處之間以傳真傳送部份資訊的做法不適合處理大規模事故,正進行聯合檢討以優化信息交流機制。

對殉職消防隊目何偉豪,孫指,就委員會目前掌握的證據,何偉豪原奉命前往宏昌閣 2701 室救援,因途中協助輪椅長者而與隊伍分離,誤入宏泰閣。閉路電視顯示其於當日下午3時16分進入宏泰閣,他於3時22分發出求救訊息,到約3時55分被發現倒臥於宏泰閣前的燃燒碎片上。孫靖乾指,何偉豪留在宏泰閣是為了嘗試協助他人疏散,是展現了非凡的勇氣和崇高的使命感。
就消防人員安全而言,孫亦指,消防員定位系統在高於約 23 樓的高層建築物中有無法接收信號的限制。但新的消防員定位系統已在採購中,測試確認可在23樓成功接收信號。新呼吸器系統亦已投入使用,具備隊員間空氣共享功能及直接連接手提無線電的通訊系統。
至於不同消防隊伍之間的協調、應否先拆除竹棚等,孫指,實際操作上存在不可行、甚至適得其反;而應否使用直升機灑水,高處灑水無法灑入建築物內部。至於應否接受內地額外消防人手協助,孫指,基於容量限制,且設備不具兼容性,但有跨境設備支援有在現場使用。
就大火當日未有應用緊急警示系統(EAS),孫指,政府曾考慮該系統但最終未有使用,原因為當時系統未配置作地區性使用,且缺乏公眾教育。現時政府已啟動將系統配置為地區性使用的工作,並正設計相關公眾教育計劃。
孫靖乾指,制度設計依賴專業人士的操守和能力,惟在面對蓄意合謀或完全怠忽職守之情況時,不足以揭示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的情況。以統計抽樣為基礎的審核機制不足以偵測蓄意和有組織的隱瞞、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的情況,無法想像承建商不停欺騙政府去換棚網。
但孫承認,程序指引及工作守則存在改善空間,政府點出了現行制度存在5個系統性弱點,包括1) 制度設計依賴專業人士的操守和能力,惟在面對蓄意合謀或完全怠忽職守之情況時,不足以揭示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的情況;2) 以統計抽樣為基礎的審核機制不足以偵測蓄意和有組織的隱瞞、有關違法行為及濫用的情況;3) 程序指引及工作守則存在改善空間;4) 屋宇署與 ICU之間溝通機制存在弱點;5) 科技應用存在滯後。
但孫指,這些弱點要看回歷史背景,相關監管架構是經審慎制定、大部分亦經立法會審議,反映有關政策乃於制定之時已在規管監督與專業自治之間取得平衡,屬深思熟慮的政策決定。而改善的重心應是預防,就算有完善法規亦可能發生事故。

針對監管架構的弱點,政府已推行或即將推行一系列改善措施。就消防裝置而言,主要措施包括 SDN 由通報改為審批機制(設 60 天上限)、強制電子提交FS251,已在2026年7月1日生效、引入物業管理公司法定管理責任、將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永久註冊改為續期制、大幅提高罰則、以及接獲 SDN 後須主動檢查其他消防系統。
就建築物料而言,推出「PNRC 85」,落實棚網就地抽樣檢查新制度,規定加密數碼簽署測試報告、上架前取樣檢驗及隨機實地抽查。而2026 年 3 月通告函件明確禁止在外牆或窗戶使用可燃物料,例如發泡膠板、以及考慮修訂《建築物條例》規定指定建築物料需符合指明的安全標準。
就強制驗樓計劃及小型工程而言,主要措施包括ICU引入大型維修項目至少每4個月一次的工地巡查、工地安全巡查抽選比例提高至30%、屋宇署加強突擊巡查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地盤,至少每6個月一次,以及研究大型維修工程棚架安全相隔距離要求。
就專業人士規管而言,檢視《建築物條例》以加強紀律處分及註冊續期考量、ICU 要求註冊檢驗人員提交定期現場監督記錄、以及定期與註冊檢驗人員及承建商進行面對面會議。
就跨部門溝通而言,ICU與屋宇署加強溝通機制,如季度會議、指定聯絡橋樑、互派人員借調機制、ICU與消防處建立雙向溝通機制、勞工處與屋宇署及消防處發展聯合巡查安排、以及消防處優化個案轉介及跟進機制。
就工地安全而言,全面禁止建築地盤吸煙、以及修訂工作守則為踢腳板制定物料要求。就科技應用而言,第4代調配系統,如100條線路、自動同步傳送資訊、新消防員定位系統、以及電子入場控制板。
針對委員會的法律團隊指ICU及勞工處未有獨立驗證,孫靖乾說有需要澄清,監管制度的基本邏輯是依賴受規管者如實呈報,面對處分風險,但宏福苑事件是被「有組織地顛覆」;而政府亦在火災後汲取教訓,提出更有效的驗證機制。
至於居民的投訴未獲處理,孫期望委員會考慮到部門之間有不同分工、各有專業,且有不同權限,涉及跨部門的事項或需更有效機制,政府已落實相關改善措施,但他強調沒有一個政府部門對於宏福苑的火警風險有「整體的認知及掌握」。

孫續指,競委會,跟廉署及警方掌握證據一致顯示,大型樓宇維修業界的圍標問題相當普遍、屬系統性且積弊已久,具體手法包括壓低投標,圍標者不投標,掩護式標書、輪流圍標、瓜分市場、信息交換、共用資歷及虛構投標。有組織犯罪集團透過圍標、賄賂、操控委任代表文書,及利益衝突等手段侵蝕樓宇維修採購過程,這些具有高度的組織性。
孫指,宏福苑是競委會2026年3月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法律程序中的 11個屋苑之一,涉及合約總值估計接近7億元。其中,顧問公司及註冊檢驗人員的角色尤為關鍵,廉署確認在若干調查個案中,顧問公司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實際上只是一個空殼,對項目幾乎不進行監督,僅為滿足《建築物條例》的法定要求而受聘。廉署的整體評估亦指,大型樓宇維修很大程度上建基於信譽制度,固有及明顯的結構性漏洞,形成自我延續的惡性循環。
競委會建議立法改革,包括在罰款程序中明確規定民事舉證準則、加入法定推定條文、增加罰則及取消董事資格年期、以及要求大型招標使用法定聲明。
孫靖乾指,市建局於2016年推出「招標妥」計劃以減低圍標風險。火災後,市建局正開發加強版「招標妥2.0」。
另廉署在過去3年接獲239宗涉及樓宇維修的貪污投訴,當中 220宗(92%)獲正式調查,137 人被捕。因案件性質隱秘且涉及有組織犯罪,成功檢控門檻甚高。廉署亦透過早期介入機制,主動向業主預警風險並阻撓犯罪集團的計劃。
至於警務處透過「復安居計劃」(RenoSafe),自 2013年起進行宣傳、教育及預防犯罪工作,至 2026年 1 月曾到訪7,100幢樓宇。警方建議加強成員之間的信息交流、設立具刑事罰則的專門法例,以及引入免罪條款和法定保護舉報人。
民政事務總署在大廈管理方面的角色屬促進及推動性質,其職責範圍限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大廈管理程序事宜,不延伸至監督施工工程、物料或消防安全。就《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而言,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正推進五大修訂方向,包括提高大型維修工程及大額採購決定的出席及投票門檻,及規定在議決大型維修工程的業主大會舉行前召開簡介會,以確保讓業主充分了解工程詳情;完善委任代表文書制度,包括設立限制持有代表文書的上限、進一步增設公開名單張貼已簽署委任代表文書業主的要求、容許委任人自願註明投票意向、加入聲明條款;完善利益申報制度,包括顧問及承建商須披露利益衝突、虛假申報屬刑事罪行;進一步保障業主在業主大會的召開、議程、取消、延期或暫停等會議程序上的權益及確保法團依法行事,包括賦權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指派指定人士召開業主大會,加強主管當局權力,在特殊情況下介入協助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正與競委會合作,從多個角度研究立法修訂需要,以加強對反競爭行為的阻嚇力。競委會亦已完成制定加強版「非合謀條款」,包括明確指出違反條款可構成刑事罪行及要求投標者作出法定聲明。
孫靖乾最後總結,今次大火造成的嚴重人命傷亡,令政府及整個社會深感沉痛,而針對宏福苑的承建商及專業人士,可以用4個字去形容「證據確立」,獲委以首要責任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濫用了旨在保障公眾的機制,辜負了政府及監管架構對他們的信任和期望,並透過蓄意的違法行為及嚴重疏忽,造成了這場大火,政府懇請委員會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根據證據作出事實裁斷及建議。政府承諾對獨立委員會的建議作出實質回應,以確保制度能夠抵禦宏福苑所發生的有組織、合謀式蓄意濫用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