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引用支聯會紀念館參觀者感受作證 官:「第三手資料」僅屬傳聞證供

2026年03月25日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其餘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須答辯。案件星期三(3月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18天審訊,續由鄒幸彤自辯。
但甫開庭,法庭首先處理李卓人一方代表律師提出的法律爭議,圍繞控方如何詮釋《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是否將案中各被告煽動他人在內地違法視為檢控基礎,以及這是否構成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本案的關鍵在於煽動行為是否在香港境內發生,而非該行為導致的效果出現於何處。他強調,控方並未將煽惑行為導致被煽惑者在內地觸犯法律作為檢控基礎,且國內刑法不屬本案議題。
法庭亦引述《國安法》第36條指,凡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的罪行,必須與香港境內有直接關聯。只要行為的一部分在香港發生,或其結果在香港出現,即屬在香港境內犯罪。
鄒幸彤續就支聯會紀念館進行陳詞。鄒承認,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理念與主張,包括「結束一黨專政」,但否認紀念館成立目的在於鼓吹或煽惑他人接受這些理念。法官李運騰指,紀念館的成立目的並非控罪主體,法庭關注的是煽惑行為,即在控罪期間,支聯會是否利用紀念館從事相關違法活動,即控方所指的藉紀念館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鄒續引用紀念館工作人員在《港支聯通訊》的分享文章,以證明紀念館旨在讓參觀者接觸歷史資訊。惟李官反駁指,該文章屬傳聞證供,不能以文章內容證明其所述屬實。李官指,文章涉及支聯會職員對參觀者感受的描述,但內容並非由參觀者直接供述,再經鄒引用,成為「第三手資料」。鄒承認文章屬傳聞證供,但辯稱文章內容與其個人觀察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