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重判入獄20年 難補其過

2026年04月22日
作者:李法言
黎智英案在2026年2月9日宣判,香港歷來最嚴重的國安要犯黎智英,被判入獄20年。
第一,判刑有理據
《香港國安法》第29條訂明,「勾結罪」兩級判刑,基本犯罪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庭判案時指出,參考了多宗案件的判例,再因應本案情況作出調整。法庭認為,黎智英屬「罪行重大」,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將其量刑起點提高: 就兩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控罪」,則在原本15年量刑起點上加刑3年; 就「發佈煽動刊物控罪」,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加刑2個月;但法庭接納黎智英年事已高、健康狀況等,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作輕微扣減,3罪共判囚20年。
所以,法庭對黎智英的判刑,是考慮案件非常嚴重及黎智英的關鍵角色,而作出這個刑期判決。
黎智英2019年7月去美國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後,出席美國保衛民主基金會座談會時揚言,他和香港人「在美國敵人的陣地中,為美國而戰」。一個「為美國而戰」的賣國賊,判入獄20年,罪有應得。
第二,近終身囚禁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囚犯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囚犯的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即是說,現在一般服刑囚犯如果在獄中行為良好,會獲得扣減假期,即大約會減三分之一的刑期,但扣減假期本來已經是監獄當局的酌情權,而不是囚犯的必然權利。而《維安條例》這樣注明,等於指明國安重犯極大機會不會獲得扣假提早假釋。
第三,從犯證人獲重大減刑
在黎智英案裡,有兩批從犯被告,包括有一部分人認罪之後轉做從犯證人出庭頂證黎智英,包括曾經逃亡離港被追回的陳梓華及李宇軒,以及《蘋果日報》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主筆楊清奇。5人以15年刑期為起點,最後判監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換一個角度是獲減刑7年9個月至8年9個月。當中除了5年是因為認罪而減三分之一刑期之外,作為從犯證人再獲扣減刑期。
至於另外3個前《蘋果》高層,包括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及前英文版總編輯馮偉光,由於只認罪但不做從犯證人出庭作證,就只能夠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各被判監10年。司法制度是鼓勵犯罪者做從犯證人,指證嚴重罪行。
如今回看整個黎智英案審訊,香港法庭按大量充足的證供,將要犯黎智英定罪並判重刑,彰顯了司法的公義。黎智英不單止勾結外國及境外政府,要求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又試圖推動中國所謂「支爆」(意即中國政權崩潰),用心狠毒。他亦想鼓動美國把駐日美軍派駐台灣,借此遏制中國,投敵賣國,昭然若揭。
黎智英還利用自己旗下的媒體,煽動顛覆政府的思想,推動大批年青人在2019年走上街頭,令數以百計的暴徒因相信黎智英的政治宣傳參加了一場又一場的暴動,最後被捕下獄;亦有大量黑暴份子因為逃避罪責流亡海外,終身不能返回香港。黎智英對年青人的荼毒,對這個社會的損害,罄竹難書,20年監禁,實不足以補其過。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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