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青年涉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被裁罪成 官拒接納受解離症影響 還柙至8.12判刑

2026年07月22日

18歲青年涉於2025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1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三(7月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犯案時具清晰意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受解離症影響,認為被告刻意選擇在廁格犯案,必定清楚知道煽動字句含意,裁定煽動罪成,押後8月12日判刑,期間待索一系列報告,被告須還柙後懲。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控罪指,他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辯方在審訊中爭議被告的精神狀態、反對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警誡錄影會面供詞呈堂,指被告是在警方威嚇下招認憎恨政府。

但蘇官今指,即使假設被告確實患自閉症,案發後存有解離症,其口頭招認,錄影會面陳述及所有涉案文件,均是在完全自願狀態下作出,在錄影會面中,警員的提問簡單直白、容易理解,被告應對自然,表現與一般人無異,警方未能懷疑被告有精神障礙亦屬合理,未違反任何程序。

法庭另指,辯方專家證人黃重光醫生的立場前後反覆,庭上推翻說法,亦無法清楚解釋立場轉變的原因,觀點動搖直接令整套診斷框架與結論失去穩固基礎。專家證人將考試失利、失眠定為解離症發作誘因,卻在盤問下承認沒有醫學文獻支持兩者可引發解離症,削弱其意見的可靠度;再者,其調查過程粗疏,大量可直接查證的關鍵事實均未作核實,結論純屬主觀推測,欠缺專業應有的嚴謹。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相反,法庭認定控方專家證人譚務成醫生的觀點客觀中立。儘管譚不排除被告或有自閉症的可能性,但譚並未親自為被告做臨床評估,法庭亦不會自行作出醫學判斷,在缺乏可靠權威診斷的前提下,法庭不認定被告患有自閉症。

蘇官認為,被告刻意選擇在廁格犯案,書寫後隨即轉換廁格、快步離開,避免被他人撞見,足以證明案發時頭腦清晰,行為並未受自閉症或解離症狀干擾。

法庭指出,以被告的認知水平,必然明白字句含有煽動主張,內容包含鼓吹分裂、污名化警隊、威脅咒罵政府官員、煽動公眾仇視政府及施政等。而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被告的表現正常及合理地專注,雖然內向及不善辭令,但反應及回答與正常人無異,肯定被告案發時有清晰的意識及自我控制能力,最終裁定被告煽動罪成。

蘇官在裁決後向被告指出,法庭對其背景並無負面印象,但十分惋惜被告自始至終未坦承罪責、缺乏承擔責任的勇氣。若當初願意認罪,法庭未必會直接採用拘禁式的刑罰。

蘇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12日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另亦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須還柙候懲。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