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黃竹坑山邊藏爆炸品並試爆 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5罪 還柙至10.5待交付高院

2026年07月02日

兩名男子涉於2023年在黃竹坑山邊進行燃燒及爆破實驗,警方其後分別在其住所搜出化學品,兩人原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現被加控《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另被控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案件星期四(7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因案件仍待交付至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10月5日再提訊,二人續還柙。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資料圖片

被告為何志珩(33歲,報稱無業)、伍子傑(34歲,報稱電子技工)。兩人同被控1項「串謀恐怖活動」罪、1項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及3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們於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爆炸及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

兩男涉黃竹坑山邊藏爆炸品並試爆,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等5罪

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兩人於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串謀身分不詳人士犯案,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

另外3項控罪為「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指他們於2023年12月3日,分別在香港黃竹坑的一個山坡和鴨脷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包括硝酸銨、內含萘的顆粒狀物等;以及或約於同年同月4日,在柴灣漁灣邨某室非法及惡意管有過氧化氫、丙酮、硝酸及甘油等爆炸品。

案件編號:ESCC 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