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安全的隱秘戰場:國家安全機關破獲系列竊密案,斬斷竊取我國稻種及製種技術的境外「黑手」。

糧食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國家安全的基石。近年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頻頻將黑手伸向我國糧食領域,試圖竊取核心稻種與制種技術,嚴重威脅我國水稻種業競爭力與糧食安全。2022至2023年,國家安全機關雷霆出擊,破獲一系列間諜竊密案件,依法調查審查涉案人員近百名、查處重點涉案企業11家。其中,國家安全機關就破獲一起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竊取我國稻種及制種技術案件。

國家安全機關查明,朱某某,原為國內某農業科技公司總經理。為了撈取個人經濟利益,朱某某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建立所謂「合作」關系,並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要求「來者不拒」,以「合作制種」名義,先後向對方違規出售5種親本稻種,獲得了超出正常售價的回報。

在利益的驅使下,朱某某明知故犯,選擇鋌而走險。朱某某對自身行為性質有著清醒的認知,多次對關系人提及「向境外出售種子是違法行為,可能會被判刑,此事要保密」。為了逃避監管,朱某某還對稻種進行了精心的偽裝。國家安全機關幹警表示,通過把親本種子放在其他申報出口的集裝箱里面,為了偽裝,朱某某把這個親本種子外面用紙箱包裝,從外觀上看跟其他出口的商品包裝是一模一樣,逃避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並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家安全機關幹警表示:「本案中,經國家相關保密部門鑒定,朱某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種子為情報。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對朱某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此外,國家安全機關還依法對其餘17名涉案對象給予行政處罰,並對涉案企業深挖細查,進一步查明涉案的種業企業長期以來罔法逐利,持續大量向境外國家非法出售我國各類優質種源情況。本案的查處,有效消除了我國糧食領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