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實施條例》重點解讀:科學精準定密、涉密人員全週期管理。

隨着國際國內形勢深刻變化,保密工作面臨新挑戰新任務。為適應新時代要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正式施行,進一步健全保密管理體制機制,細化各項具體規定。國安部近日發文提醒:新條例更加強化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突出科學精准定密,細化保密主體責任,重視科技創新防護,規範網絡及數據保密管理,並加強涉密人員「全週期」管理。香港朋友同涉密從業人士一樣要提高認識,特別係處理敏感資料、從事高科技或重要崗位的人士,務必熟悉新規定,嚴守保密紅線,共同維護國家秘密安全!

第一,更加強化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党對保密工作的統一領導,是保密工作的本質特徵,是保密工作長期實踐和歷史經驗的總結。此次《條例》修訂增加了党管保密專門條款,進一步強調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健全党管保密體制機制,明確了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領導機構的具體職責,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保密工作戰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發揮党管保密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更加突出科學精准定密。《條例》進一步完善了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制度,明確保密事項範圍應當規定的主要內容;明確有定密許可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制定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並及時修訂,從源頭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準性、科學性。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和產生層級。

第三,更加細化保密主體責任。《條例》細化了保密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強調機關、單位保密工作主體責任,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推動保密科技創新、開展保密宣傳工作教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方面的具體工作職責。如《條例》第六條規定,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承擔本機關、本單位保密工作主體責任。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總責,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對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直接責任。機關、單位應當加強保密工作力量建設,中央國家機關應當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保密幹部,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第四,更加重視科學技術創新和防護。隨著資訊科技的普及應用,國家秘密形態日益數位化、網路化,面臨的洩密、竊密與反竊密鬥爭逐步體現為科學技術能力的競爭對抗。《條例》就加強保密科學技術創新和防護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注重資訊設備、資訊系統保密管理;細化明確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管理要求。如《條例》第七條規定,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保密科學技術自主創新,促進關鍵保密科學技術產品的研發工作,鼓勵和支援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關情況,配備監測預警設施和相應工作力量,發現、識別、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及時發出預警通報。

第五,更加規範網路資訊和資料保密管理。隨著資訊化、數位化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國家秘密管理難度不斷加大,網路資訊和資料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愈發凸顯。《條例》進一步規範了網路資訊和資料保密管理,明確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使用互聯網及電子設備的要求,明確了網路運營者對依法實施的保密違法案件調查和預警事件排查的配合義務,完善了資料保密管理制度。如《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互聯網使用的保密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使用智慧終端機產品等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使用非涉密資訊系統、資訊設備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

第六,更加細化了涉密人員管理要求。涉密人員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內容和關鍵所在。《條例》總結多年來涉密人員管理實踐經驗,進一步細化了涉密人員管理要求,要求建立涉密人員「全週期」管理制度,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審查及定期複審,在崗期間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訓、離崗離職程式及要求,脫密期間的管理等均作出細化規定。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涉密人員出境,由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提出意見,按照人事、外事審批許可權審批。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及時報告在境外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