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發佈煽動刊物 被告確認涉案影片內容超出新聞報道資訊
72歲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因涉披露助查內容及煽動,被國安處拘捕,被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二(10月2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盤問被告時指,被告在涉案影片所說的內容超出新聞報道的資訊,一般新聞不會報道與警方會面內容、問題及方向等,被告確認。案件星期三(10月28日)續審。
被告黃覺岸(72歲,報稱退休人士),否認一項「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罪及「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12月3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在 「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並於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發布影片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對其離叛等。
今完成播放辯方依賴的片段,王岸然強調,自己從未號召市民前往宏福苑災區或作出激進行為,僅就事件表達追究責任、釐清事實的個人意見。
另呈堂的舊有文章彙編而成的兩本著作,內容涵蓋社會、法律與政治議題。被告指,其寫作風格向來富批判性,會對不同立場的人提出批評,寫作目的是向官員傳達想法、影響政治,「同文人指點江山係一樣」,並非刻意製造輿論風向或攻擊他人。他強調,自己經濟獨立,從未收受來歷不明的資金,也不進行募捐,接受訪問等同義務參與,警方亦查過其銀行帳戶,並未查到來源不明的款項。
控方開始盤問被告,被告確認其YouTube頻道由其本人獨自管理,並無任何編輯團隊;影片內容、標題及封面圖片,均由其自行構思及作出所有決定,包括直播後再剪輯精華片段,自行篩選片段、決定播放時間,並會在公開前審閱。

被告又解釋,精華片的目的是方便上班人士觀看,吸引更多觀眾,擴大影片觸及範圍,而他亦認同YouTuber普遍都希望自身影響力增加,精華片亦能增加影片被搜尋的機會。
控方提及《國安法》立法時,被告的頻道訂閱人數明顯上升?被告同意,稱自己以「敢言」作為個人特色,作為吸引特定受眾的賣點,並認同以自身風格持續創作,「物以類聚」,吸引持相近立場的觀眾。同時,被告承認明白透過發表言論,可宣揚個人見解、影響公眾對議題的看法。
被告亦指,自己會事後重聽部分直播內容,若發現言論有過火或者出錯的情況,會作出編輯刪改,不過並非每段錄音都會重新覆聽。對於內容製作,被告表示,每條影片會設定主題同目的,但未必有完整策略,同時認為具備影響力就可對社會議題發聲。
其後控方問及與警方會面的內容,被告確認當日警方有表明身份,會面時曾經獲告知需保密。而他稱過往曾任職廉署,對保密要求比一般人更熟悉,惟當時並無取得書面副本,只靠記憶理解相關要求。
被告亦指,當時質疑是否真的存在案件,及後自己判斷事件不會有後續風險,所以在影片講述會面地點、時間等內容。當控方問及其在影片披露內容會否影響其他人時,被告稱「賣晒報紙啦。」控方質疑,新聞不會報道他與警方會面內容、問題、方向等,被告在影片所說的內容是超出新聞報道的資訊,被告確認。案件星期三(10月28日)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收到情報,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將就大埔宏福苑發生火災準備舉行記者會。國安處與被告在警署會面,其後被告發布兩條影片披露會面詳情。
案件編號: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