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踏入第八天審訊,首名證人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劉焱,今早接受辯方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 盤問時認同,不一定所有公職人員都要匯報,會有個別情況。

大律師在庭上問,公職人員對投資收益項目要向政府匯報,但不一定所有公職人員都要匯報,會有個別情況,劉表示同意。辯方又指政府官員及行會成員均須每年申報財務狀況,部分申報會供公眾在政府網上查閱,部分屬機密資料。但若涉及20萬或以上的重大交易,亦須作出更新申報資料。

按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行會成員須每年向行政長官申報詳細的財務利益,包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超過港幣20萬元的貨幣交易。行政長官須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也要按照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申報利益。

另外,控方指,ICAC去年6月15日向劉提出,要求交出曾蔭權在2010年5月至12年2月的行程日記。劉焱確認曾收到廉署要求,她在同月20日已回覆,表明未能找到有時段的日誌紀錄。

控方指,據1997年2月的制定指出確保公眾知情及利益,行政長官或行會成員須申報個人物業利益。控方問及,一般政府人員與高級政府人員在申報上的分別,劉焱指利益申報主要係避免有可能的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