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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快必遇襲案 三男開審前認罪

政事

人民力量快必遇襲案  三男開審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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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快必遇襲案 三男開審前認罪

2017年04月10日 11:25 最後更新:12:07

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於去年示威期間遭一群男子截停,雙方發生爭執。三名涉案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今在東區法院開審前認罪。

譚得志今早到庭聽審。

譚得志今早到庭聽審。

三名被告包括裝修工人張嘉傑(35歲)、送貨工人馮碩匡(18歲)及尹景倫(31歲)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張另被加控普通襲擊及刑事損壞罪。三人今在東區法院開審前認罪。

案情指,去年5月18日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陳永輝及張家恆乘坐一輛擋風玻璃貼有A3尺寸的張德江黑白照及標語,改裝成「張德江靈車」的輕型貨車,於中環、西區及灣仔一帶示威。輕型貨車途經灣仔告士打道國衛中心門外時,突然被十多名中國籍男子截停,眾人包括張撕去車窗上的黑白照、貼紙及海報,譚得志放下擋風玻璃理論,張用拳頭打向譚得志未果。警誡下,張稱「因為我見到呢架客貨車車頭貼咗張德江嗰張相,我睇唔過眼,所以我撕爛咗」。


控方透露首被告及第三被告均有不類同案底。辯方求情時指本案為單一事件,被告本身支持及歡迎張德江來港,惟目睹他人做出「帶有挑釁及侮辱的行為」才衝動犯案,被告清楚政治動機有多崇高、試圖維護國家尊嚴及愛國也不應犯案,望能輕判。



另一涉案裝修工人鍾啟龍(25歲)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共兩罪,另涉及其他藏毒罪,現在戒毒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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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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