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發表最新報告,指有區議員沒有按常規訂明申報擔任任何機構管理層的職位,並指區議會常規未有清楚界定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
審計署指,區議會常規要求區議員或委員會成員在每屆區議會或委員會開始或利益有所變更時,作出第一層利益申報,披露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例如受薪董事職位和「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而區議員或委員會成員在處理與區議會社區計劃撥款有關的事宜前,亦須作出第二層利益申報。
但審計署留意到區議會常規未有清楚界定何謂「其他可供申報的利益」,導致在 129 項區議員或委員會成員於 2016年開會時作出的第二層申報中,有122 項所涉及的利益,即在推行機構擔任例如主席或會長的職位,並未在第一層申報中披露,佔數九成半,更有7次關於考慮預留撥款予推行機構的會議上,34 位議員在考慮預留撥款時,沒有申報與機構關連。經審計署審查的9個區議會,並沒有在區議會常規訂明在透過傳閲文件處理事務時,應如何申報利益。
至於處理所申報的利益,在129宗關於在會議上申報利益的個案中,相關的會議記錄顯示,有73宗、涉及3個區議會沒有按區議會常規就所申報的利益作出裁決以及把裁決記錄在案,而曾申報利益的人士繼續出席會議。
審計署又指,雖然區議會常規訂明了管理利益衝突的程序,但這些程序不適用於工作小組會議,但在9個審計署審查的區議會中,有3個工作小組可代區議會或委員會通過社區參與計劃申請,毋須再由區議會加以確認。
而民政事務署於2015至2016年度,向區議會社區計劃撥款總額為3.616億元,用以推行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等社區參與計劃。審計署發現,區議員和區議會轄下委員會成員與社區參與計劃的推行機構存有關連並不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