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嫌於立法會任期內,接受壹傳媒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繼續審理,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1日裁決,屆時法官將頒下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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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沒有申報收款,雖沒有證據指此事牽涉實際利益衝突,但收款沒有申報已剝削公眾知情權,更指梁國雄在有關新聞自由的會議上發言,可在觀感上令公眾覺得他有潛在利益衝突。

  

法官李運騰指,辯方質疑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是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收款,辯方證人吳文遠亦指梁收取的款項是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的運作。控方表示並不接納該說法,更指沒證據證明涉款是真正用於支部,惟李官指亦沒證據顯示有關說法不真實,但指吳的證供或屬傳聞證供。

梁國雄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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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質疑,非所有行為失當都構成刑責,需視乎如何使用涉款及其嚴重性。惟控方指控罪的嚴重性非關乎其動機及他如何使用款項,因其公職牽涉公眾利益及知情權,強調梁的議員身份在本案中是不能割開的,明顯他是以議員身份收款。惟李官認為不能說梁無時無刻以議員身份行事,但控方卻指相關的捐款都是與政治工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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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又強調,作為議員只要一收款便有責任披露,即使是代黨收款仍需申報,又指許仕仁一案中,終院法官接納只要不披露已可構成罪行,而控罪不着重梁是否有實質得益,但沒申報對公眾的知情權及對議員的監察權已有無形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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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被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款,但所有證供都只是環境證供;而涉案本票上只表明是「梁國雄」收款,故無任何證據顯示他是以議員身份收款,強調被告只是代黨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