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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 警員:上司指令有人犯法就要拍

政事

佔旺藐視法庭案 警員:上司指令有人犯法就要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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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藐視法庭案 警員:上司指令有人犯法就要拍

2017年07月24日 16:55 最後更新:16:55

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今早在高院續審,傳召當日負責錄影現場的警察作供,交代擷取影像、存放記憶卡及現場情況等。有負責攝錄警員供稱上司指示他,如果有人做犯法的事就繼續拍攝。有負責接收記憶卡的警員則供稱,當時兵荒馬亂,未有將接收記憶卡的資料即時紀錄在警員記事冊。

作供包括警長陳志偉,他因案件而調往行動處特別調查隊,其後負責將警方拍攝隊在彌敦道拍到的,擷取綜合片段及個別本案答辯人出現的片段成數碼影像。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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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已退休的警員憶稱進行拍攝後,把記憶卡放入貴重財物袋封存及簽名作實,當時利用「自拍神棍」升高角度拍攝現場,而被委派拍攝前有進行訓練,兩人一組行事,如手震及疲倦就交換工作。在拍攝時要錄音解釋現場發生的事情,警員指有時會緊張而不太詳盡解釋。他把已拍攝的記憶卡交給另一位警員,至於拍檔的就不知道。

劉姓警員當日是錄影組成員,他稱上司指示他,如果有人做犯法的事就繼續拍攝,沒有吩咐他瞄準特別知名的佔旺人士。他對於呈交記憶卡給那一個警員沒有紀錄,當時現場混亂及太趕,收到指示上一架車交記憶卡,然後就繼續回現場駐守。另一位站在高台拍攝的警員稱,見到黃之鋒手持咪高鋒峰發言,但聽到到內容。他把已拍攝的記憶卡封存在放干擾財物袋。

案件下午繼續傳召負責收取數碼記憶卡的警員,曾姓警員指從蘇偉成警員收到6張記憶卡,現場交收時簡單紀錄在「紙仔」上,現在已找不到。「當時兵荒馬亂,上班時間長,我是支援角色,一時在港島一時在旺角上班,所以無即時紀錄在警員記事冊」。

現屬港島總區重案組的警察蘇偉成指,他負責收集記憶卡時只按警員提供的資料紀錄,不知道記錄編號的意思。案件星期三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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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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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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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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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