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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兩宗刑期覆核案 不存在政治檢控

政事

律政司:兩宗刑期覆核案 不存在政治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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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兩宗刑期覆核案 不存在政治檢控

2017年08月21日 18:18 最後更新:18:20

律政司指,就13人參與立法會外非法集結、以及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刑期覆核的申請案件已分別於今年8月15和17日結案,上訴法庭判處最終刑期時,已考慮相關被告已完成其社會服務令,並給予刑期扣減。律政司重申,兩宗案件完全依據適用法律處理,不存在所謂「政治檢控」。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資料圖片

就如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中,上訴法庭已從兩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的量刑起點,各扣減一個月刑期。法庭這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即當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又被上訴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時的做法一致,當中並不存在所謂的「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的情況。

律政司 資料圖片

律政司 資料圖片

律政司強調,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就13人參與立法會外非法集結一案,律政司是於判刑後的21日內向上訴法庭申請提出刑期覆核的許可;而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控方在2016年8月, 即判刑後十四天內,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主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兩案的被告當時還沒有開始履行其社會服務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

該刑期覆核申請在2016年9月被駁回後,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許可,而上訴法庭在10月批出許可。換言之,覆核申請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完全不存在所謂「秋後算賬」的情況,而有關刑期覆核是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和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訴前進行聆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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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今年內成立專門辦公室 推動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政策

2024年03月25日 18:39 最後更新:18:47

律政司今年內會成立專門的辦公室及專家委員會,推動《施政報告》宣布日後成立的「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的政策措施。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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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學院將定期舉辦實務課程、研討會及國際交流活動等,促進「一帶一路」地區交流,當局亦會加強與不同國際組織的合作。在國家《十四五》規劃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香港的定位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為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並推廣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優勢和機遇,律政司一直加強與知名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機構合作,並爭取在香港落戶或開展活動。

其中,國際私法協會和律政司同意於今年11月初的香港法律周舉行期間,合辦第二屆亞太國際私法高峰會議,並已展開籌備工作,預計會議將吸引區內外的資深法律學者及從業者參加。律政司去年亦跟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國際組織,在香港成功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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