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堵港大校委會案宣判,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指,示威為自由權利,但非無底線,馮敬恩作為學生會會長一舉一動受關注,但馮主動參與圍堵行動,令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印象,對他們不公平。
裁判官指,由於馮敬恩對干犯罪行感後悔、並願意承擔,亦透過辯方律師承認罪行,又已對受影響的人致歉,考慮到被告初犯,以及有家人支持、而且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強調示威為自由權利,但非無底線,而且馮敬恩作為學生會會長,其一舉一動受到關注,但馮卻主動參與圍堵行動,令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印象,對他們不公平。
至於第二被告李峰琦,裁判官認為其行為延誤紀文鳳獲得救護服務的時間,但未有顯示行為令紀受到身體或精神損害,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而且重犯機會低,亦有家人支持。
裁判官判刑後又勸誡二人,年輕人有理想抱負屬正常,但他們一旦認定其想法為真理,可能會忽略其他人亦有持不同意見權利;而且公眾對大學生的期望高,其行為會受到公眾人士關注,有些批評或是善意、或是惡意,但自以為是,並以暴力方式強逼其他人接受其觀念,在有制度社會中是錯的;更甚者,一旦年輕人作出違法行為,即使所作行為有理據,眾人只會聚焦於在違法這一點上,達不到被告所期望別人能夠接受其意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