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3歲無業男子,誘騙前女友的17歲女兒到其家,涉嫌打傷及強姦女事主,於高等法院承認蓄意傷人及強姦罪,法官下令索取女事主的創傷報告,將案押後至下月25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鍾春華,無業,與女事主X的母親,由08年起拍拖至11年,X、X的弟弟、X母及被告及被告的父親曾經同住,期間X及她的弟弟叫被告做「爸B」。之後兩家人分別住在同一幢公屋不同樓層的單位,而X母與被告於11年分開後,已沒有再聯絡。
至今年4月,被告突然到X家住的單位找X母,但由於X母不在家,被告訛稱X母有東西遺漏在他家,誘騙X到他單位取回。X上去後,被告稱父親去世後傷心得想自殺,又稱想念以前的日子,現在不開心想自殺,他想吻X,但X不許,他取出鎚仔打X的頭部,威脅她要不「一齊死」,不然就不要動,再將她強姦。
X被強姦後回到家中,由同學陪同報警,警方到場後發現被告在走廊企圖跳樓,立即制服並拘捕他。X送院後被驗出頭、頸及眼等受傷,她之後經常發惡夢及失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