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騙案完不了,今日再證實一宗650萬人民幣騙案。一名37歲姓陳女子表示,早前接獲一名陌生男子來電,對方指自己是執法人員,指陳女涉嫌干犯刑事罪行,要求她匯款近650萬元人民幣(約730萬元港幣),至今晨覺得自己受騙,於是報警求助。
女子於尖沙咀報案,人員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詐騙」處理,交由交由油尖區警區刑事調查第1隊跟進。
社會事
電騙案完不了,今日再證實一宗650萬人民幣騙案。一名37歲姓陳女子表示,早前接獲一名陌生男子來電,對方指自己是執法人員,指陳女涉嫌干犯刑事罪行,要求她匯款近650萬元人民幣(約730萬元港幣),至今晨覺得自己受騙,於是報警求助。
女子於尖沙咀報案,人員初步調查後,將案件列作「詐騙」處理,交由交由油尖區警區刑事調查第1隊跟進。
35歲無業男子22年11月電騙八旬婦人事敗被捕,原被判入獄26個月,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指案情嚴重決定加刑至4年。
35歲的被告,22年年11月初致電八旬婦人冒認為其兒子,訛稱因交通意外及打鬥被捕,需要金錢保釋,老婦女兒聯絡親人後發現不妥後報警,警方當場拘捕無業男,調查後發現他牽涉另一宗騙案,無業男子早前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共兩罪,被判囚26個月。
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今早於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原則有錯,終決定加刑至4年,理由擇日公布。
律政司陳詞指,原審法官理應採用案例量刑指引,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然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考慮量刑指引,又不加解,反而改為考慮另一類盜竊案件量刑指引,法律上犯錯。律政司指出,原審法官接納被告僅為跑腿而非主腦,然而根據承認案情被告有份協議犯案,對騙案知情,屬串謀詐騙者之一,加上原審法官忽略了加刑因素,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嚴重,判刑卻更輕。